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 发文字号:穗劳社函〔2009〕1508号
- 公布日期:2009.09.30
- 施行日期:2009.07.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9〕1508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建设(市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劳社函﹝2009﹞78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执行中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关于《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
(一)《管理办法》实施范围包括:2009年7月1日起,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在该《管理办法》实施前,个别行政区已试行了类似《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仍按原办法执行。但相关规定与《管理办法》有冲突的,应与市的《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在《管理办法》实施后的新中标施工企业,应统一按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劳动保障行政和建设行政部门的责任分工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任:
1、负责对中标施工企业或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施工企业,提供办理工资保证金银行专户的指引服务,并按规定与有关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签订《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2、负责督促有关施工企业按时、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对应存而未存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重点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在广州劳动保障信息网和广州城市建设网和新闻媒体曝光;
3、负责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及时与有关施工企业和银行进行协调联系,及时提供指引和咨询服务,掌握开立专户和存储保证金情况;
4、根据建设行政部门对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为市、区两级管辖的规定,市、区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相应做好施工企业办理工资保证金开户、存储及签订三方协议等工作。
(二)建设行政部门责任
1、负责对施工中标企业或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施工企业,有否开设工资保证金专户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并作为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审查条件之一。
2、对《管理办法》实施后未开设工资保证金专户或资金未到位而核发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由相关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其补办有关手续,以防止并妥善处理发生拖欠工资而引发群体纠纷事件。
4、因特殊情况,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订了《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并足额存储了工资保证金的有关施工企业,需要并符合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建设行政部门应为其核发许可证。 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工作流程
(一)建筑施工单位持2009年7月1日后中标通知书(中标多个项目的,须持中标最大金额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含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施工企业)到项目所属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也可以在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www.gzlss.gov.cn或城市建设网:www.gzcc.gov.cn下载),持一式四联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储凭证书》和市劳动保障局致银行《关于协助实施<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函》(穗劳社函﹝2009﹞1003号),到所选定银行办理开设工资保证金专户。
(二)开设专户需提交上述资料外,其他资料按开户银行的有关要求提供。
(三)待银行通知已开设保证金专户后,即到银行按工程总额的相应比例和相应资质存入工资保证金。资金到账后,有关银行在一式四联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存储凭证书》上盖章确定,并按规定留存及交回缴款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
(四)银行确认工资保证金到帐后,在《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乙方一栏盖银行章。上述手续办理完后,建筑施工单位持甲方乙方已盖章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存储凭证书》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的丙方一栏盖章确认。
(五)三方已盖章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存储凭证书》为建设单位办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六)市重点工程和需在市建委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开设和签订协议等手续,到市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办理。其余工程到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办理。 关于其它事项
(一)有关施工企业于2009年7月1日后,首次存储工资保证金未达到相应资质限额的,在此后中标多个项目合同造价总额累计分别达到1.5亿元、1亿元或5000万元的,有关施工企业应按相应资质,分别到首次开立专户银行补存到最高限额的300万、200万、100万元,并补签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凡首次或已按相应资质的最高限额存储了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以后新增施工项目,无需再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手续,但在申领新增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向有关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部门,提供首份和补签的施工企业、银行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三方签订的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复印件),开户三个月以上的须出具开立专户银行的足额存储凭证书(原件),有关建设行政部门应予以认可。
(二)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施工企业及银行三方所签订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非协议签订方的其他劳动保障部门可按该协议书的约定条款,对所在地的施工项目进行监管,一旦发生拖欠工资行为,按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处理,可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征得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开户方)同意,依法规通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在工资保证金中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三)施工企业在工资支付保证金被拨付拖欠工人工资款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开户银行足额补齐,并将补款凭证送原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部门和签订三方协议书的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逾期不补的,由原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欠薪工地(项目)停工整改。
(四)凡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施工企业,均记录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定时互相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在本系统信息公开网上发布有关动态信息。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办理建筑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及施工许可证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单位 | 联系电话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 | 83371019 83371025 | 广州市连新路43号 |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 38920550 83124834 | 广州市府前路1号院3号楼409室 |
越秀区劳动保障局 | 83393478 | 惠福东路483号 |
越秀区建设局 | 61182145 61182665 | 东川路2号 |
海珠区劳动保障局 | 84250956 | 宝岗大道1099号 |
海珠区建设局 | 84447971 | 宝岗大道龙骧大街2号 |
荔湾区劳动保障局 | 81377531 | 逢源路127号 |
荔湾区建设局 | 81569843 | 信仪路21号 |
天河区劳动保障局 | 87589963 | 石牌东路117号 |
天河区建设局 | 85547630 85538367 | 黄埔大道中166号 |
***区劳动保障局 | 26090299 | 景云路22号 |
***区建设局 | 36501773 86055612 | 大金钟路23号四楼 |
黄埔区劳动保障局 | 82378352 82375885 | 大沙东路333号区府大院5楼 |
黄埔区建设局 | 82387619 82387623 | 丰乐路94号建设大厦五楼 |
花都区劳动保障局 | 86969319 | 花都区公益大道兰花路 |
花都区建设局 | 36897081 | 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39号 |
番禺区劳动保障局 | 84691197 | 番禺区市桥平康路48号 |
番禺区建设局 | 84690910 84813922 | 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104号 |
南沙区劳动保障局 | 34689078 | 南沙区金岭北路65号 |
南沙区建设局 | 39914086 84986031 | 南沙区港前大道1号S4区 |
开发(萝岗)区劳动保障局 | 82112077 | 开发区志诚大道建设大厦13楼 |
开发(萝岗)区建设局 | 82113381 82112081 | 开发区志诚大道303号 |
从化市劳动保障局 | 87960853 | 从化市街口镇滨南路43号 |
从化市建设局 | 87956502 87922970 87925058 | 从化市街口街新城东路99号 |
增城市劳动保障局 | 82736021 | 增城市荔城镇挂绿路25号 |
增城市建设局 | 82755393 | 增城市荔城街挂绿路12号 |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