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发文字号:深建法〔2000〕71号
  • 公布日期:2000.12.29
  • 施行日期:2001.03.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24日)重新发布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7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深建法[2000]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现将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略)
深圳市建设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设监理招标范围和标准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监理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第四条 建设监理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港务等有关专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宝安、龙岗两区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分别在交易中心的分中心进行。
  有关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交易服务费按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二)有关设计文件已经批准;
  (三)已取得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八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可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
  (二)具有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组织招标。
  第九条 监理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招标申请进行核准,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暇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活动。逾期来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监理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的资质、专业技术力量、监理业绩、社会信誉等方面提出资格预审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5名的,可视为不合理条件,但本市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5名的除外。
  通过招标人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为合格投标人。未提出资格预审要求的,符合资质报名的投标人均为合格投标人。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概况、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以及地质情况等;
  (三)监理招标范围,包括监理工程范围及监理工作内容;
  (四)监理费计价、支付及结算方式;
  (五)监理期限及监理工作质量要求;
  (六)对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成员的资质及业绩要求;
  (七)截标、开标、评标时间;
  (八)评标方法和标准;
  (九)投标书的符合性要求;
  (十)主要的合同条款;
  (十一)设计义件;
  (十二)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大中型建设工程不少于21日;小型建设工程不少于14日。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监理资质,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监理许可证书。
  因专业特殊、本市监理单位难以满足需要的,未取得本市建设监理许可证书但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经招标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报名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监理投标,中标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工程监理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到交易中心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由监理方案标、监理资信标及监理报价标三部分组成,其中监理资信标包括投标人资质、拟派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理业绩、奖惩、信誉等情况。三份标书应分别封装。
  第十八条 禁止低于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监理取费下限报价。
  违反前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十九条 投标人选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其资格等级应与其监理项目的工程等级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签收。投标书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不予接收并原封退还投标人。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但本市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不足 3名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截标时间前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在交易中心开标。招标人应当邀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请投标人确认。招标人应对开标情况作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开标时应当先开监理方案标,该标书评审结束后再开监理资信标,最后开监理报价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未按规定密封并签名盖章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编制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由招标人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中公开招标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邀请招标的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另聘专家。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九条 评标定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时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监理评标定标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综合评审法
  1、开启监理方案标书并对其进行评审打分;
  2、开启监理资信标,结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实际考察评价对其进行评审打分;
  3、召开答辩会,由各投标人拟派出的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答辩,评标委员会根据其答辩情况评分;
  4、开启监理报价标并对其进行评分;
  5、将上述四项评分结果相加或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权重相加排列名次;
  6、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详细的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可推荐1一2名,按名次排列先后推荐。如推荐两名,应明确第一中标候选人与第二中标候选人。
  7、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拒绝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采用该方法确定的中标人,中标人的监理报价为合同价。
  (二)方案优先法
  即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监理方案标、监理资信标评审结束后,将各投标人的得分相加,并确定得分最高的前2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开启得分最高的投标人的监理报价标,招标人认可该报价或与该投标人协商另行达成监理取费协议的,则该投标人为中标人;未达成协议的,则开启得分第二的投标人的监理报价标或与其协商监理费用,如达成协议,则该投标人为中标人,但该中标价应低于前一名投标人承诺的监理报价。招标人应将监理费协商过程作书面记录,并将其承诺的监理费在交易中心公布。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选择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评标定标方法的,其评标定标应以监理方案先进、报价合理、监理质量可靠为原则,并综合考虑监理单位的业绩、专业技术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将最终定标决定及评标报告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上述备案完成后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该监理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时限为日历天,遇法定节假日,日历天顺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