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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增府办[2012]3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增城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经办反映。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增城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社会服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财务行为,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持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贯彻执行国家、省、广州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接受村委会的监督,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坚持勤俭节约、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原则,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经济核算,加强财务监督,提高经济效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第三条 各镇街、农村集体组织应对照本制度对本级现有的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清理。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一律废止,并根据本制度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制度、办法或细则,确保本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第四条 增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农经办”)是我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制度的贯彻落实。
   各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机构(以下称“镇街主管机构”)是辖区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对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对违反相关农村集体财务制度的行为,区分情况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推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 (村、社账镇街代理)和大额用款资金委托代理制。镇街主管机构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和大额用款资金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
   各镇街主管机构应履行农村会计代理服务和大额用款资金审核职能。

  第七条 镇街农村代理会计主要负责审核和监督农村集体组织的收支情况;处理农村集体组织的账务,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的各种报表;指导农村集体定期盘点财产物资;检查、监督账务代记代管的落实工作;指导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完成每月的会计资料审核工作等。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组织设立会计和出纳,二者不得兼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农村集体财务的负责人,对本级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组织财务人员要遵守《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凭从业资格证上岗。农村集体组织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财务人员。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组织会计负责对本村集体组织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开支票据;管理票据、会计印鉴和财务专用章;按期到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机构交账,定期公布农村集体组织账目;负责收款专用收据的领用、开票、核销和保管;定期与出纳核对账簿,盘点现金、有价证券和固定资产,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经济合同等档案资料;年终搞好分配核算和分配兑现工作等。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在换届改选后的10天内完成财务交接手续。财务人员对其管理的货币资金、银行账户及密码、财务专用章、票据、账簿、凭证、报表、合同等开列移交清单,经监交人、接管人员核对无误签名(盖章)交接后才能离职。不及时移交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移交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财务人员届中离职的,也要及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市农经办要加强对全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根据我市镇街领导班子分类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细化考核指标,认真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绩效考核工作。将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全面推行“村、社账镇街代理”和农村大额用款资金委托代理制度等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列入镇街工作的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实行农村集体组织财务收支预算制。每年3月底前,农村集体组织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编制本单位当年的财务收支计划。年度计划内容应包括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各级财政部门补助、其它收入等;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支分配和其它支出。
   年度计划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以下简称“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送镇街主管机构。

  第十四条 超计划支出或计划变动,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送镇街主管机构。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根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加强农村集体组织收入的管理和核算。一切收入统一由会计开票,出纳收款,禁止其他人员收款。原则上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本单位的经营收入、上交收入、发包收入和其他收入,并按经济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所有相关的经济合同必须作为入账核算的附件,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

  第十七条 年度收益分配要按下列内容和顺序进行:(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公积公益金;(三)提取福利费;(四)投资者分利;(五)成员分配。

  第十八条 规范农村集体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较大事项由村党支部在广泛征求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经村联席会议(含村“两委”和村经济联合社社委会)按程序表决、向群众公示、形成决议的决策程序实施。

  第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支出内部层级审批制度。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由低至高设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会签、村联席会议审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定三个层级。各层级的审批权限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明确。
   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支出事项存在异议的,提交上一权限层级审批,以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表决为最终意见。

  第二十条 建立民主理财分层次讨论制。凡是非生产性开支、生产性开支、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须按事项所涉及金额大小分层次民主讨论表决通过,形成有关的会议记录后方可实施。各镇街要制定实施参考标准,指导农村集体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制定制度,填好“民主理财分层次讨论一览表”,并在财务公开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建立非生产性开支(管理费、接待费等日常开支)总量限额制。
   年度接待费、干部补贴等开支,要量入为出,不留包袱,不得超过农村集体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金额应依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送镇街主管机构备案。各镇街要指导农村集体组织根据自身实际确定这些费用的最高限额,填好“非生产性开支总量限额表”,并在财务公开栏公开。最高限额若需变更,必须通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重新讨论确定。超过限额部分而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不得列支,否则,已开支费用要作退还处理,不能退还的,由审批人等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二条 规范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村经济联合社的审批。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中的“两笔会签”制度。村的一切开支都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副主任(理事长、副理事长)会签审批后,再经村党支部书记审核。
   (二)经济合作社的审批。经济合作社的所有开支由社主任、副主任会签审批;没有副主任的社,要经社委会会议决定一名社委会成员与社主任会签审批。
   (三)凡因工作不团结、不协调配合而不能及时会签、交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的指导下,通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两名社委会成员具体落实会签制度。
   由于我市南、中、北地区差异较大,农村集体小额和大额开支的额度由各镇街根据本辖区农村集体组织的意愿制订具体标准。

  第二十三条 规范支出原始凭证管理。各项支出要取得符合有关规定、内容完整的原始凭证。
   (一)凡是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支付款项的应当取得外来原始凭证(即对方票据),外来原始凭证内容要详细,必须盖有发出单位印章(收款专用章或财务章)和填制人(收款人)签名。在外接待时,接待费(含餐费)超过100元的,必须取得发票。各项公共建设支出,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
   (二)正确使用自制原始凭证。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原始凭证时,可以使用自制的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支出证明单、借款单、领款单等)必须由会计填制,有经办人(收款人)、证明人和审核人签名。
   (三)若多人收款,要附有收款人签名(盖指纹)的收款明细清单,无收款人签名的视为无效单据,不得列支。
   用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入账的,视为无效票据。一经查出,该部分费用由经手人、审批人负责退还。

  第二十四条 规范支出报销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能,认真审核支出原始凭证,确认按规定的用途、程序开支且符合有关规定,才可填制“增城市农村集体经济支出报销凭证封面”,交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和指定的审核人审批后,再交出纳报销。

  第二十五条 实行农村大额用款资金委托代理制度。农村大额用款资金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后,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额用款(包括提取备用金和转账结算),须经镇街会计代理机构审核同意。在实施农村集体基本账户的前提下,各镇街要积极协调人民银行增城支行及开户银行等金融机构,明确农村集体提款和转账的相关程序,切实做好农村集体提款和转账印鉴的核对把关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农村大额用款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在每日累计提款限额及以上(日提累计现金限额、日累计转账限额在大额用款资金委托代理协议中确定)的资金,由农村集体组织财务人员填写农村集体用款申请表,按农村集体开支联合审批规定签名并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后,连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形成的会议纪录材料报送镇街主管机构。
   (二)审核。镇街主管机构依照大额用款资金委托协议书对农村集体的大额用款实行统一管理,并依照其用途是否合理合规、是否经过规定的民主会议讨论决策程序的原则进行审核把关,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审批并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经镇街审批的文件资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放款手续。开户银行要严格执行经镇街主管机构核准后的农村大额用款放款手续。
   对不符合用款条件或有关规定的,镇街主管机构有权拒绝核准,并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和办理退件手续。在每日累计提款限额以下的,农村集体组织可直接到银行取款或转账。

  第二十七条 年终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应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或由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及时报镇街主管机构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分开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当天收到的款项必须存入银行,不准坐收坐支、白条抵库、以支抵收、公款私存、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和设置小金库。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

  第二十九条 取消存折户,建立基本账户制度。基本账户的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印章、会计印章、出纳印章。市直有关单位和镇街下拨农村集体的各项资金(含干部补贴),通过农村集体的基本账户进行支付。银行基本账户严禁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过账。
   确有特殊原因导致不能开设基本账户的,须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席会议表决,确定以私人的名义开设存折户,并在财务公开栏公布。所形成的会议记录(附表决结果)一式三份,一份由农村集体存档,一份交会计保管,一份报送镇街主管机构。以私人名义新开设的存折交出纳保管,密码交会计保管,利息收入要及时入账核算。每月月结时,要提交当月存取款的存折复印件,出纳、会计要在该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第三十条 对到期应收回的款项,要及时追收,逾期的按规定(或合同)收取违约金。经长期追收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取得有关方面的证明,按金额大小分层次讨论决定,制单作坏账损失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范收款专用收据的保管、领用、核销管理和检查制度。落实《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管理办法》,统一使用广州市财政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确定收据管理人员,每月对村当月开具的收款专用收据进行检查核对。收据管理人员负责收据的保管、登记、发放、核销和存根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村经济联合社向所在镇街主管机构申请领用收款专用收据,经济合作社向村经济联合社申请领用,要指定人员负责收款专用收据的管理工作。领用收据时,必须填写收款专用收据领用申请表。农村集体组织发生财政补助补贴、接受捐赠、预收押金和其他预收款等非涉税收入事项时,统一使用收款专用收据。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组织收款统一由会计开票,出纳收款。开票人要在收据上签全名或盖私章,并加盖单位的财务印章。出纳负责收款,要在收款栏签全名或盖私章,禁止其他人员收款。开票人应定期与出纳核对所开收据的资金入库情况。村定期对社开具的收款收据进行检查核对,并将检查情况向镇街主管机构汇报。严禁收款不开收据和不入账。

  第三十四条 使用收款专用收据时,要求逐项逐栏一次性填写,字迹工整,金额准确,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凡是作废的收据应三联一起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备查。整本收款专用收据用完后,应将存根联和作废收据交上级主管部门核销,然后再申请领用。发生收款专用收据遗失的,应及时向镇街主管机构汇报。镇街主管机构核实后登记备案,宣布作废,作废的收据不得入账。

  第三十五条 规范干部补贴管理。认真落实我市《关于建立稳定规范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增委办发〔2010〕15号),严格村级组织运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对由上级财政补贴村级组织运作经费的贫困村,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村级收入中发放村干部的工资、各类补贴和奖金。经济发达村要确保组织运作经费,村干部发放的各类补贴,须依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或经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要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完善制定辖区村干部补贴(自筹部分)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对农村集体干部补贴的管理。社干部的补贴发放办法应根据镇街的有关规定,依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或经本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送镇街主管机构。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组织不得动用征地补偿费、粮差补贴等专项资金发放干部补贴,不得动用集体资金为干部购买商业保险。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农村集体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报销交通费、电话费、加班费等超额部分。

  第三十八条 凡是超过规定标准发放干部补贴的,由镇街主管机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等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凡是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通过农村集体会议决定等任何方式变更其用途。按规定发放给成员的水库移民粮差补贴、征地补偿费等款项,必须使用“增城市农村集体经济款项发放表”。在付清款项后及时公开该款项发放表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复印件要标记“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上公章。

  第四十条 规范征地补偿费管理。严格按照《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增城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征地各项补偿费管理的相关制度。征地各项补偿费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凡是农村集体未开立征地补偿费专用账户的,镇街财政所不得核拨征地补偿费。
   征地各项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将征地各项补偿费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债务、对外融资、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留作集体发展基金的各项补偿费应当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福利。被征地农民个人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可以从征地补偿费列支。
   农村集体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征地各项补偿费分配、使用、收益分配方案经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送镇街主管机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有权检查审核农村集体征用补偿费财务账目,有权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否决。经办人、审批人对否决有异议的,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

  第四十一条 款项发放原则上采用转账形式,委托开户银行发放。开户银行成功支付清单和支付凭证作为该款项发放附件入账。确需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会计和出纳要同时在场,会计负责确认领款人,出纳负责发放现金,并要求领款人签名和盖指模。

  第四十二条 强化农村经营承包押金的管理。农村经营承包押金在合同到期时应如数退还给承包者,中途不得转作合同承包款。建立农村经营承包押金登记册,农村集体组织换届时进行核对并移交,谁占用谁负责退回。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组织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制度,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所有固定资产必须造册登记入账,按类别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盘点清查,全面掌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
   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和报废等处理,按农村集体组织章程民主决策程序决定的处理权限、处理程序执行。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组织新增固定资产应满足事先制定的财务计划,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组织民主决策程序购建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入账核算。为确保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应合理选择折旧方法提取折旧费。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十五条 基建、水利工程等大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送增城市财政局评审,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应委托符合资质的评审机构评定。工程合同、预算与结算表等相关资料必须作为附件入账。否则,一律不准列支。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组织筹集资金、投资必须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和使用管理计划,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报送镇街主管机构。

  第四十七条 以实物(包括土地、厂房等)对外投资(合作、合营)的,要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及时在财务公开栏公布评估价格。若由本单位少数人私自定价,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审批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八条 筹集资金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准挪作他用,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九条 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资料内容规范、手续完备、要件齐全,并由各镇街主管机构备案、监督管理,防止签订不平等的合同。集体所有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地及其他土地)发包和物业出租,必须签订合同并复印一份合同交会计归档。

  第五十条 坚持民主理财,依法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由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推选3至5人组成。成员须具备基本的财会知识,农村集体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与社委会同时选举,同步换届。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贴的办法解决,具体由各镇街结合实际制定补贴标准,并由农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后报送镇街主管机构。

  第五十一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有预算和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不合理开支否决权,负责向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财务管理工作。在每月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前集中对本集体上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意见。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理财审议意见,超过(包含)三分之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表决并签名同意即为有效。对超过三个月不履行职责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应提请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取消其资格。

  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组织对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否定意见有异议时,可提交镇街主管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第五十三条 实行财务公开。所有财务活动,应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财务公开。农村集体组织要按要求建立统一的财务公开栏,按照统一的格式、统一的时间公开。公开栏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核把关,经农村集体负责人、会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组长联合签名方可公开。公开栏要公布镇街投诉电话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名单。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及时公开。

   五十四条 市、镇街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农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监督。执行村级换届前的村集体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并由镇街农村集体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实施。根据上级要求和信访情况,确定审计任务和重点,将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结合起来,推行交叉审计和抽查审计,实现每年定期对农村集体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审计。相关审计结果应予以公开。
  第五十五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一般违规的,由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落实整改;问题严重的,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包括各种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设专柜由会计员妥善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各种会计档案资料的保存年限是:月份和季度报表5年;各种凭证、账册、财务收支计划、制度、有关的合同、会计人员交接清单等至少15年,当年有基建、水利工程项目的,该年度会计凭证、账册应当长期保存;年度会计报表、涉及重大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如合同、账簿、凭证等)以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单长期保存。各镇街可结合实际确定农村集体会计凭证在镇街主管机构的保存期限,但至少要保存3年以上。

  第五十八条 各种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镇街主管机构审核批准后,由镇街派人逐项清点核对后销毁,由监督人和经办人在销毁清单上签名,并将清单归档。镇街主管机构认为不应销毁的,不得销毁,应继续保存。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