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公布日期:2010.04.27
- 施行日期:2010.04.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局)、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技工院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属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应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报本院校下一年度预备技师毕业人数及证书需求数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属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直接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预备技师考核和证书申领、发放工作。预备技师的考核鉴定收费按照《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132号)“技师”级别标准,只收取理论和技能考核部分费用。
三、预备技师鉴定考核按照全省统一标准、统一命题和统一考务的原则进行。考务工作按全省技师定期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实操考核必须到具备相应职业(工种)技师鉴定资格的鉴定所进行。经理论和技能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预备技师证书。证书编码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5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发文。
四、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预备技师班学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考核合格,具备高级工职业资格,并参加预备技师考核,通过相应职业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未进行综合评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放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验印的毕业证书。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