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政策的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2020)
- 制定机关: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20.08.27
- 施行日期:2020.08.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政策的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为进一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企业稳定工作岗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佛山市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政策的实施细则(修订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附件:
附件1佛山市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政策的实施细则(修订版)
附件2佛山市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政策的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3领导批示(略)
佛山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佛府办电〔2020〕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住所地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享受援企稳岗政策优惠等相关事宜。
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该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 企业应当在2020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登录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fw.hrss.foshan.gov.cn)办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手续。第一次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应先在平台注册登记。
援企稳岗补贴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
(二)企业向第一项所列职工按规定支付了劳动报酬。 补贴标准如下:
补贴金额=我市201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即1819元)÷月计薪天数(即21.75天)x职工住院接受治疗或医学观察隔离天数。
职工在医学观察隔离期间需住院接受治疗的,住院接受治疗期间也可纳入补贴范围。
所需资金由各区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企业应当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一)企业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表(含企业真实性声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三)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的职工花名册;
(四)因疫情接受治疗的职工提供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书等材料;被实行集中隔离的职工提供所在地县级疾控中心或基层医疗机构出具的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及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被实行居家隔离的职工提供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应当注明医学观察隔离的期限);
(五)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的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的工资清单(应当有职工的签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提供银行支付凭证。 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企业可在佛山扶持通(https://fsfczj.foshan.gov.cn/)进行网上业务申请。
(二)网上预审。按属地管辖原则,各区可确定由区或镇(街)人社部门作为预审机构对材料进行预审,并在7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预审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在系统进行退回操作。预审结果会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也可登陆佛山扶持通查看预审结果。
(三)复核。通过预受理的,由预审机构复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通过的,提交审批。
(四)审批。区人社部门对预审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批,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的形式送达申请企业。审批人按要求在《企业援企稳岗补贴审批表》加具审批意见。
(五)划拨。区人社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延迟复工补助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复工;
(二)企业职工节前到疫情重点地区且因疫情未能按时上岗(上岗时间指企业通知的复工时间);
(三)企业于2020年2月5日前为第二项所列职工进行了就业登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亦视同进行了就业登记)且按规定支付了劳动报酬。 补助标准如下:
补助金额=我市201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即1819元)x符合条件的职工人数。
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各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承担补助资金的25%。 申请材料:
(一)企业延迟复工补助申请表(含企业真实性声明);
(二)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规定提前复工的企业,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备案意见;
(三)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职工的花名册(含企业真实性声明);
(四)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的职工从2020年2月至3月工资清单(应当有职工的签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提供银行支付凭证。 延迟复工补助的申请时间、申请流程参照援企稳岗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符合援企稳岗补贴和延迟复工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标准给予补助,企业应当按照适用的补助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第(二)项涉及的职工是指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按我市有关规定企业需通知要求暂不从疫情重点地区返回佛山复工的职工。 企业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政策补助的,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追回已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疫情解除的具体时间以国家、省或市的其他有关规定为准。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执行期间,若国家或省对本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作出不一致规定,则按照国家或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
佛山市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政策的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原规定 | 修订规定 (黑体内容为新增内容,方框内容为删除内容) | 修订原因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享受援企稳岗政策优惠等相关事宜。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住所地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享受援企稳岗政策优惠等相关事宜。
| 原条文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扶持政策适用于支持在佛山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我市部分重点用工企业由于在省登记注册,因此并不能符合申领条件。鉴于这类型企业社保、税收都在佛山市缴纳,为了更好扶持佛山市内企业,因此将企业范围扩展为住所地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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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延迟复工补助 | 第四章 延迟复工补助 | 修订原因 |
第十二条 延迟复工补助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复工; (二)身份证行政区域代码为疫情重点地区的职工节前返乡且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上岗(上岗时间指企业通知的复工时间); (三)企业于2020年2月5日前为第二项所列职工进行了就业登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亦视同进行了就业登记)且按规定支付了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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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延迟复工补助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复工; (二)身份证行政区域代码为疫情重点地区的职工节前返乡企业职工节前到疫情重点地区且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上岗(上岗时间指企业通知的复工时间); (三)企业于2020年2月5日前为第二项所列职工进行了就业登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亦视同进行了就业登记)且按规定支付了劳动报酬。 | 原条文规定了企业有身份证行政区域代码为疫情重点地区的职工节前返乡,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上岗才符合申请条件。现结合企业提出的建议,增加企业有其他职工节前到疫情重点地区,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上岗的也符合申请条件,使企业享受更多的扶持补贴,渡过难关。 |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企业延迟复工补助申请表(含企业真实性声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三)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粵府明电〔2020〕6号)规定提前复工的企业,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备案意见; (四)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职工的花名册(含企业真实性声明),企业保留相关职工返佛的路途机票、车票等以备检查; (五)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的职工从2020年2月至3月工资清单(应当有职工的签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提供银行支付凭证。
|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企业延迟复工补助申请表(含企业真实性声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三)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规定提前复工的企业,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备案意见; (四)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职工的花名册(含企业真实性声明),企业保留相关职工返佛的路途机票、车票等以备检查; (五)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的职工从2020年2月至3月工资清单(应当有职工的签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提供银行支付凭证。
| 1.原条文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现由于可通过社保数据校验排除非企业的单位进行申请,因此为简化申请材料,删除该项申请材料。 2.原条文要求企业保留相关返佛的路途机票、车票等以备检查。现结合企业提出的建议,由于部分员工没有保留相关票据导致企业不敢申报,因此删除该要求,仅保留企业真实性声明,方便企业申报,促进扶持政策落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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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疫情重点地区职工是指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按我市有关规定企业需通知要求暂不返回佛山复工的职工。
| 第十七条 疫情重点地区职工 第十二条第(二)项涉及的职工是指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按我市有关规定企业需通知要求暂不从疫情重点地区返回佛山复工的职工。
| 由于第十二条职工的范围不再限于湖北籍和温州籍职工,因此该条文需相应作出修改。 |
特别说明:其他条款未作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