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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清发〔2013〕2号 2013年1月23日)


  为全面实施“桥头堡”发展战略,增强我市对国内外投资者的吸引力,以招商引资为抓手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幸福清远建设步伐,现就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强化招商选资意识,创新招商引资方式,以产业链招商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引进增量与优化存量相结合,引进高投资强度高收益项目与引进创新性潜力项目相结合,引进大项目与发展中小企业相结合,引进外资与引进内资相结合,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与营商环境,大力引进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构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2012-2016年,力争在引进中央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企业和高端项目、高端技术、高端人才方面有较大突破,实现引资结构优化提升,招商贡献比例显著提高,引进项目实际投入年均增速不低于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速。
  二、工作重点
  (一)明确招商引资责任主体,细化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各自辖区范围内招商引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招商引资的具体目标、工作方案和工作重点;市经济和信息化信局、市外经贸局统筹、指导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制订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任务和计划,出台具体产业规划和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积极争取和落实重大项目,督促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各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
  (二)突出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重点和方向,形成合理的产业布局,全力打造优势主导产业 。重点发展以重装机械制造和汽车整车、汽车配件制造为主的先进制造业,加快培育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产业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以现代物流、现代商贸、服务外包、总部经济、高端旅游、金融保险为主的现代服务业,通过技术改造、延伸产业链实现以水泥、陶瓷为主的建材和以有色金属为主的再生资源加工业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全市一盘棋,统筹考虑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选址,根据不同功能区域实行差异化招商。南部地区(包括清城区、清新区、佛冈县,下同):以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清远高新区)、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A区)、佛山禅城(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清远有色金属加工园区等为载体,重点发展以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业、重装机械制造等为主的机械装备制造业,以稀土材料、高强合金材料以及汽车轻量化特种铝合金型材、轨道交通特种铝型材等为主的新材料产业、电子信息产业;以现代物流、服务外包以及金融保险、休闲度假、区域性总部经济等为主的现代服务业。通过“补链、强链”实现陶瓷、水泥、再生金属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部地区(包括英德市,下同):以华侨工业园、佛山顺德(英德)产业转移园、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B区)为载体,以承接产业转移为重点,发展机械装备制造、模具制造、家用电器、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有选择性地发展皮具服装、塑料五金、玻璃、食品加工等加工业,积极发展工业物流、仓储、休闲度假等现代服务业。北部地区(包括连州市、阳山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下同):以民族工业园、东莞(清远连阳)产业转移工业园为载体,重点发展幸福导向性产业,引进以非金属矿为原材料的下游产品、绿色农产品、食品加工、家具等产业,以特色生态农业和民族风情、生态旅游业为切入点,打造全市生态产业示范区。
  (三)突出针对重点目标区域和重点产业投资者的招商引资。在继续面向珠三角和港、澳、台招商的基础上加强对海外招商力度,重点开展对以京津地区、东北、长三角、泛珠三角地区为主的央企、大型国企与知名民营企业的招商引资。 细分产业类别以及针对潜在目标公司开展个性化定制化招商工作。
  (四)积极支持本地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增资扩产。鼓励本地骨干企业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以装备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为重点,以重大项目为依托,采取产权(股权)转让、相互持股、合资合作、技术引进、重组上市等多种方式,促进企业做强做大。积极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争取把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高端制造环节、营销中心转移或整合到我市。支持外商以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境内公司股权、已登记外债、储备基金等转增注册资本。
  (五)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加快启动委托招商工作,发挥中介招商效能。加快组建专业化招商队伍,开展定点定向招商,精心谋划针对国内上市企业、大型央企和国企、世界与中国500强企业开展“北上、南下、东进、西联”专项招商;坚持“以商引商”,鼓励在我市投资的企业家牵线搭桥,吸引投资;实行园区招商,发挥园区政策服务、综合功能和产业发展方面的集成优势,积极吸引客商参与园区开发;实行专题招商,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种平台,召开招商专题说明会、经贸洽谈会等。重视中国香港、日本、韩国以及欧美银行及投资促进机构在外商投资推介中的影响;加强与各国驻粤领事馆、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联系;邀请金融界及投资促进机构到我市考察;加强与省外经贸厅投资促进部门、世界知名搜索引擎公司的交流与合作;办好市政府招商网站,增强在线互动功能,全方位、立体式推介清远。重点推广我市区位优势、产业基础、资源优势、发展环境,大力宣传“南融北拓桥头堡,水秀山清后花园”新城市形象和我市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
  三、优化服务和环境
  (一)优化园区基础建设。重点发展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佛山禅城(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华侨工业园、民族工业园、有色金属加工园区等园区,完善园区基础设施环境。进一步加强园区多元化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和利用好竞争性财政扶持资金,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通过投资、联营、入股、控股、独资、收购等方式参与园区开发建设。优先解决涉及园区的水电路及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加强商贸、餐饮、居住、教育、医疗等生活配套;建立供电信息联动机制,定期发布项目进驻、用电需求等信息,提供及时高效的用电服务与完善的供电配套,缩短企业用电事项办理时限;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进出境车辆检查场功能,加快清远港升级改造和英德港建设,优化口岸监管服务。
  (二)优化配套平台服务。积极建立和完善研发、设计、物流、检测、信息、培训等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大力发展专业化配套服务产业,为招商项目落地发展营造一流环境。加强对重点企业信息、客商资料、投资项目的整理和信息共享工作,建立客商库、项目库。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搭建市招商引资信息咨询平台,作为统一的对外网络信息平台,加大对清远城市形象、招商引资政策、项目信息的推介力度。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交流平台,引导和鼓励行业商会、协会和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服务、信息化、投融资、金融税务等一站式服务。争取重新设立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此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重点扶持一批技术力量强、服务质量好、诚信度高的行业商会、协会和服务机构做大做强。
  (三)优化项目审批服务。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建立由市领导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加快项目审批速度,及时解决项目前期筹建中存在的问题。坚持党政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构筑完善的服务体系,各工业园区应成立服务中心,为入园企业提供服务。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优化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健全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投诉问责制等,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对各县(市、区)重大项目的审批开设绿色通道,实行联审联办,确保顺畅、快捷。有关部门进一步下放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在投资规模、建设、规划、环评、用地、税务等方面的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大力推行在线审批,不断提高工商登记注册效率。
  (四)优化收费管理服务。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公布和更新企业设立及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凡进入省级高新区或省级产业转移园的企业,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统一征收的税费外,一律不再对入园企业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降低企业用水成本。经市政府批准,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且污水排放达到国家、省标准的;园区自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并且污水排放达到国家、省标准的,免收园区内企业污水处理费、超标排污费。
  (五)优化各类安商服务。对在清远落户的重点纳税大户,符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条件要求的,可以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外来投资业主在子女入学、入户、就业、社保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鼓励支持中职技工学校、高职院校与企业共建生产实训中心或独立办学,积极鼓励社会团体或个人创办培训学校(中心),人社部门在审批和业务指导上给予积极的支持和帮助,为学校或培训中心提供用工信息,指导他们科学合理开设专业,加快培养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技能人才,优先满足我市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
  四、政策支持
  (一)项目准入政策。
  1.所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禁止引进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禁止类的项目。
  2.投资者应合理计划好项目建设期,在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项目建设周期和建设保证金,按期完成的,保证金1月内全额退还;逾期未完成的,保证金作为项目建设逾期违约金全额没收;逾期未动工并构成土地闲置的,用地由政府按国家、省、市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处理,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直至无偿收回。建设期自签订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
  3.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市相关政策规定,适度提高工业项目准入控制指标。一是单位土地投资强度。结合地区土地等级和投资行业类别的不同,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最低标准起执行。二是单位土地产出增加值。自投产之年算起,清远高新区、南部地区(不含清远高新区)、中部地区、北部地区第1-2年分别不低于120万元/亩、100万元/亩、50万元/亩、20万元/亩;第3年起分别不低于150万元/亩、120万元/亩、60万元/亩、30万元/亩。三是单位面积创税额(仅指地方收益部分)。自投产之年算起,开发区、南部地区(不含清远高新区)、中部地区、北部地区第1-2年分别不低于5万元/亩、4.5万元/亩、2.5万元/亩、0.6万元/亩;第3年起分别不低于7万元/亩、6万元/亩、3万元/亩、0.9万元/亩。四是环保处理能力。工业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的处理率达100%,达到国家、省有关排放标准,符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各地可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产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更高的准入指标。
  4.在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时,投资者应与政府有关部门或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建设投产承诺书,明确项目各项准入指标。项目竣工投产并经验收后,如以上指标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已获得扶持资金全额退回。
  (二)用地扶持政策。
  1.由市政府统筹使用全市用地指标,按项目质量供应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和空间产业布局、有助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项目用地指标。
  2.优惠供应土地。对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集约用地或属于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用地,按照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规定标准,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其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3.鼓励集约节约用地。经发改部门和国土部门核定,投资强度高于最低标准100%以上,并实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三层以上)的,自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由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计算,三年内每年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安排扶持资金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4.在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自行拆旧建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财政扶持政策。鉴于全市各县(市、区)以及各工业园区发展产业重点和产业布局各不相同,具体财政扶持政策由各地根据各自实际分别制定。
  (四)人才引进政策。
  1.优化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大力引进我市所需的领军人才、科研创新团队、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能人才,按照《清远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分别可享受专项扶持资金、本人以及配偶子女落户、未成年子女就读、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等多种扶持。
  2.为重点培育优质项目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重点培育优质项目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凭相关证明文件可申请一年多次入境有效的访问签证;对其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可凭相关证明文件申请2年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访问签证;凭相关证明文件可申请办理有效期2年至5年的居留许可;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中国籍员工,可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多次有效的出入境商务签注。
  五、加强领导和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市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清远高新区,市外经贸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外汇管理局、市水务局、清远供电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清远海关以及各工业园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各项工作协调落实。
  (二)强化招商考核机制。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差异化的招商引资考评制度,制定和完善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纳入各县(市、区)及各工业园区领导班子考核范畴。
  〔此件发至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清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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