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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食药监法[2015]432号)



市各相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佛山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联系电话:82789979,82789921。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6日

佛山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是指由村(居)委会、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人数超过100(含100)人的群体性聚餐活动。

  第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以及承办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村(居)民家庭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聚餐活动的,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由地方政府主办并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聚餐活动,按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条 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的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

  第五条 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管理坚持属地管理、部门指导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专业指导和督促规范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各区及镇(街)政府应加强对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管理,在各村居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制度,聘请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负责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机制和年度表彰激励机制,吸纳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统一保障。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规范、指导和督促各镇(街)开展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负责对本辖区内相对固定、从事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加工操作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备案;定期组织从事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参加培训情况登记在册和发放培训证明。负责组织或协同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对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现场指导工作;督促举办者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和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
  (三)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举办的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的日常管理;各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协管人员负责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信息收集和上报、协助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对在辖区内举办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检查和指导工作;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将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自治管理范围。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举办者选择食品安全等级较高并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餐饮服务单位承办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



  第七条 举办者选择的集体聚餐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距离粪坑、禽畜圈舍、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集体聚餐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及承办者应清理好现场,保持场地卫生清洁。
  (二)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应相对封闭,有防尘措施;食品加工操作场所面积能满足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等需要并能合理分区,烹饪加工和备餐应避免设在露天场所。
  (三)应有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

  第八条 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和就餐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食品加工操作场所严禁摆放农药、毒鼠药、化肥、添加剂和桐油、硝酸盐等有毒化学物质。

  第九条 因食品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条 用于食品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使用前清洗消毒,用后清洗,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 使用的餐具、饮具应在使用前应清洗消毒并定位存放,保持洁净;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第十二条 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蔬菜、肉类、水产品等宜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要求举办者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原料,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来源合法可追溯,并索取相关有效购物凭证。
  承办者或举办者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四)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四条 集体聚餐活动不应出品下列食品:
  (一)野生菌、四季豆、新鲜黄花菜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二)直接食用的生或半生海水产品,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凉拌制品。
  (三)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在食谱审查中认为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的其他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及时冷藏。



  第十六条 参加食品加工制作的从业人员在加工制作前应当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不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八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条 承办者应负责对供餐的每种食品在冷藏条件下留样48小时以上,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并加贴标识,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00克。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



  第二十二条 从事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加工操作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应获取健康证明;参加食品加工操作的工作人员应向举办者报告健康状况。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从事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加工操作的从业人员应参加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十四条 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加工操作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持健康证明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第二十五条 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向举办者出示食品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培训证明;由餐饮服务单位承办的,应同时向举办者出示承办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安全等级证明等;
  (二)与举办者签订《佛山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协助举办者选择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及原辅料;
  (四)在食品制作加工过程中,督促食品加工操作从业人员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抓好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不得使用亚硝酸盐、硼砂等非食用物质;
  (五)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
  (六)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举办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前,举办者、村(居)委食品安全协管员应查看食品加工操作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培训证明以及承办者的其他有关经营资质等。



  第二十七条 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管理制度。
  (一)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进行申报,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二)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是申报备案责任人。举办集体聚餐活动时,举办人应提前3天(丧事家宴及时报备,下同)向村(居)委员会报告并填写《佛山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情况。
  (三)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将申报人提交的《佛山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及时向所在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并向申报人提出保障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意见。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报送的《佛山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后,要根据活动规模进行分类指导。

  第二十八条 对已申报的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按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一)单次集体聚餐人数300人(含300人)以下的,由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指导;
  (二)单次集体聚餐人数300人以上的,由所在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指导;
  (三)单次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由区联合镇(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指导。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根据举办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的条件和承办者的资质等情况对已申报的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进行指导:
  (一)指导方式包括派发食品安全指引、前期审查、现场巡查、驻点巡查等;
  (二)指导内容包括督促举办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审核供餐菜谱、审核集体聚餐场所环境和设施设备、提出建议或意见等。

  第三十条 举办人、承办者应当自觉履行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报告备案义务,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对非经营性场所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佛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集体聚餐举办者、村(居)委会、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食品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培训证明、集体聚餐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协议、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食品安全承诺书由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佛山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

一、基本情况

举办者

 

电话

 

地址

 

聚餐时间

 

聚餐食品加工制作场所:

举办事由

 

就餐人数

 

聚餐时间

 

 

承办者

情况

 

餐饮单位□ 外请流动厨师□ 亲朋好友□ 其他□

二、食品加工操作从业人员情况:

承办方

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健康证明: 有□; 无□;

聚餐活动食品加工操作从业人员情况

 

健康证明:有□; 无□; 培训证明:是□否□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居(村)审核意见

经本单位审核,

□同意该申请事项,请宴席相关方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宴席活动的供餐安全。

□不同意该申请事项,请您(单位)落实相关食品安全规范后再申请。

社区居(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具体就餐安排及供餐菜谱另附。

  附件2:
佛山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加工服务
食品安全责任协议

  甲方(举办者):   镇(街)   村(社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办者):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方定于    日至  日在   举办  桌(10人/桌)宴席,聘请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形式承办,乙方按每桌人民币   元收取甲方费用。在宴席举办过程中,甲乙双方应遵守《佛山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共同协商达成以下食品安全责任协议:

  一、甲方责任
  1、一次性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应在宴席举办前3日向当地村(居)委备案。
  2、负责提供方便、宽敞,与承办宴席就餐人数相适应的聚餐活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场地应相对隔离,具备基本食品安全条件,要清洁卫生,不得有开放式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并采取消除苍蝇、老鼠的措施。
  3、提供充足、卫生、安全的生活饮用水。
  4、指定专人参与乙方聚餐活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管理。不得要求或同意乙方加工制作腐败变质、生虫霉变、有毒有害、病死毒死、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
  5、负责聚餐活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安全防范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二、乙方责任
  1、参与本次聚餐活动的食品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而且健康状况良好,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对加工聚餐活动所用原料、用水等进行检查,如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经整改达到食品安全要求后,才能进行加工操作。不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及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不加工制作野生菌、发芽土豆、新鲜生黄花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食用。
  3、指定专门负责对所有食品原料及食品质量进行严格检查把关,对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加强管理。做到生熟食品存放和切配分开,避免交叉污染;菜品烧熟煮透,食品保存、餐(饮)具和用具清洗消毒符合要求等,保障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不向甲方出售自制的食品成品、半成品。

  三、共同责任
  1、发生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它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甲乙双方均应立即向镇街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就诊。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理,主动提供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
  3、共同承担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责任,甲方是本次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发生食源性疾病或食品安全事故,甲乙双方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及引发事故的原因承担相应的民事(医药费等)法律责任。
  4、本协议仅限于本次集体聚餐活动有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时上报村(居)委会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保证   年  月  日在        (地点)举办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特作如下承诺:

  一、采购或委托他人采购食品原料时从合法企业购进,原料新鲜,不供应野生菌类、四季豆、新鲜黄花菜、发芽马铃薯、外购糕点等高危食品,食品保存良好;无过期和腐败变质现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明。

  二、不聘请发热、上呼吸道感染、腹泻、手外伤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加工操作。

  三、集体聚餐活动的每种菜式放置冰箱留样,有专人负责并做好登记;每份留样100克以上,留样时间48小时,对留样容器进行彻底消毒。

  四、督促承办者做好以下工作:
  (一)蔬菜经过一洗二浸三烫四烹调的程序处理;清洗后食品保持清洁。
  (二)烹调食品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里生外熟,烹调后的食品保洁存放;生熟食品分开;食品成品至食用间隔时间不超过2小时;剩饭菜不再次供食用;盛装调料的容器保持清洁卫生。
  (三)熟食现用现切配,食品充分加热。
  (四)督促承办者及食品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和接受相关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举办集体聚餐活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二份,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份,举办者一份)

  附件4:

  佛山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
  食品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合格证明

 

说明:

(一)应经过镇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并取得本证明后方可承办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

(二)承办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时,应向举办者出示本证明。

(三)本证明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持证人应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区**镇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加工操作从业人员

培训证明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制

 
 

 

        

姓 名: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培训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培训情况

培训科目

成绩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培训单位(章)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