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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交〔2013〕643号)


市各散体物料运输企业:
  为规范本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散体物料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市交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联合修订了《广州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3年10月11日

  广州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散体物料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和《关于强制推广应用带有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知》(粤安监〔2009〕6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体物料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均应接入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控平台,包括建筑废弃物运输车、散装水泥专用车和混凝土搅拌车(以下简称“散体物料运输车辆”)。
  第三条 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控平台由市级监控平台、企业监控平台和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组成。
  第四条 交通、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安监等部门按照“统一规划、信息共享、职责分工、齐抓共管”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信息化监控管理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市级监控平台的系统开发升级、数据接入共享以及系统运行维护的技术支持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利用应用平台加强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营运安全监管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督促预搅拌商品混凝土、散装水泥生产企业和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已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散装水泥专用车和混凝土搅拌车,在职责范围内利用应用平台加强散装水泥专用车和混凝土搅拌车的监管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建筑废弃物运输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终端设备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利用应用平台加强建筑废弃物运输车的密闭运输监管,提供建筑废弃物运输车基础信息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利用应用平台加强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配合各部门按职责做好散体物料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利用应用平台依法进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设立相应管理岗位和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在职责范围内利用应用平台加强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在线及运行情况的监控管理。发现车辆不在线或存在违规行为,以及车辆所属企业未按规定落实信息化监控管理工作的,应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或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散体物料运输企业应当为所属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下简称“车载终端”),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对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实施24小时动态监控管理。
  第七条 散体物料运输企业应当将所属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车载终端接入市级监控平台,并实时上传数据。数据接口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广东省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八条 散体物料运输企业应督促卫星定位系统运营商定期做好企业监控平台的系统维护和车载终端的检测、维护和保养工作,保障企业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 散体物料运输企业设立相应管理岗位和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散体物料运输车辆信息化监控管理工作。对监控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对当事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处理,并做好监控及处理记录。对驾驶员屡次严重违规且不改正或恶意破坏车载终端的,应严肃进行处理直至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市级监控平台发出的相关指令,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涉及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其他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