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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计算管理的通知 失效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计算管理的通知
(粤建房字(1999)028号 1999年4月6日)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省对住宅建设的重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我省商品房,特别是商品住宅的销售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对培育新的消费热点,拉动经济增长和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起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有些地方也出现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完善,面积计算不规范等现象,造成商品房购销纠纷增加,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建委和房地产管理局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现根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计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建委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和省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1995〕386号)、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房〔1995〕517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商品房时,将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和建房〔1995〕51号文等文件编印成手册,供购房者查阅。使广大购房者了解商品房面积计算的规定、规则,能够识别和抵制不按规定、规则计算商品房面积的行为,尽可能减少商品房购销活动中的纠纷。
  二、各市、县主管部门近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进行一次检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有关内容)。购销双方要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商品房“套”或“单元”的建筑面积、实得(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以及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实际面积(或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下同)与暂测面积(或预售合同标定面积,下同)有差异的处理方式。违反规定的,市、县主管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介对其违规行为公布于众,并不予办理商品房交易鉴证等手续。
  三、各市、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商品房面积计算的管理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规则计算商品房“套”或“单元”建筑面积、实得(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要责令其改正。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布于众。在未改正之前,停止其销(预)售商品房业务。
  四、各市、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商品房购销纠纷投诉处理协调的制度和程序。应指定有关科室负责,设立专门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的问题认真负责进行协调处理和及时将有关情况答复投诉人。
  五、市、县主管部门收到商品房购销面积纠纷投诉,按如下原则进行协调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计算商品房面积的,由市、县建委责令其停止销(预)售业务,限期整改。
  (二)商品房购销合同未明确“套”或“单元”建筑面积、实得(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但房地产管理局给予办理了交易鉴证手续后引起纠纷的,由房地产管理局协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房地产测绘机构工作疏忽造成测绘错误的,由房地产管理局责成测绘机构重新测绘,及时纠正,重测不得收取测绘费。
  六、各市、县可在商品房销(预)售中,积极推广按“套”或“单元”实得(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商品房价格的方法。对现楼和二手楼交易,可实行一口价(“套”或“单元”总价格)交易。减少商品房购销中的面积纠纷。
  七、市、县房地产测绘机构要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当前,城镇购房主体已逐步转变为个人为主的需要,各级房地产测绘机构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商品房测绘计算的方法和手段,减少误差,保护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