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山府办发〔2014〕7号
- 公布日期:2014.02.26
- 施行日期:2014.03.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府办发〔201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民政局反映。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医疗救助水平、简化医疗救助费用结算程序,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减轻医疗负担,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粤民助〔2012〕4号)、《连山壮族瑶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山府办发〔2011〕39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入院治疗终结时通过“一站式”医疗救助系统即时办理医疗救助兑付手续。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县的五保对象(含孤儿)和城乡低保对象,其他困难人员和大病救助类的医疗救助仍按原暂行办法申请办理。
二、救助对象
(一)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本县农村五保对象(含孤儿)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三、定点医院
(一)实施“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院为连山县人民医院和各镇卫生院(含卫生分院)。到县外其他医院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含孤儿)和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按原暂行办法申请办理。
(二)困难群众到县人民医院和各镇卫生院(含卫生分院)就医或到县外其他医院就医的医疗救助按原暂行办法申请办理。
四、救助标准
五保户(含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住院治疗的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为100%予以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及其他困难群众自付费用超过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20%给予救助,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五、操作程序
(一)农村五保对象(含孤儿)和城乡低保对象入院治疗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进行身份认定,城镇“三无”人员和无身份证件的需由镇民政办出具证明。
(二)城乡低保人员入院治疗时先预交住院押金,治疗终结办理出院手续时定点医院先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标准进行报销后。以剩余自付医药费(医药费以广东省药品基本目录允许报销或补偿的范围内)为基数,农村五保对象及城镇“三无”人员按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全额救助,即时给予办理医疗救助兑付手续,低保对象自付费用超过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按照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20%救助标准即时给予办理医疗救助兑付手续,患者只需结清剩余自付费用即可出院(城乡低保人员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三)定点医院每月按实际垫付的医疗救助金情况,填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五保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统计表》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核后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医疗救助资金划入定点医院账号结算。
六、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二)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应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酗酒、斗殴(含夫妻打架)、自杀、自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四)整容、美容、镶牙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超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发生的费用;
(七)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七、组织实施
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由县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卫计、社保等有关部门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抓好落实。
(一)县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有关硬、软件设备、设施的购置,五保、低保等对象基础资料的录入,组织镇民政办、定点医院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加强与卫计、财政、社保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积极改进和完善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批办法,推行“一站式”服务管理,实现不同医疗保障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不断规范、完善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努力使医疗救助工作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并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县卫计局负责落实定点医院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设备、设施的购置,在定点医院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设立医疗救助办理窗口,同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就诊医院对不享受医疗救助情况的对象实施医疗救助或实施救助费用累计超过封顶线所产生的费用由就诊医院负责追回。提高服务质量,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四)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制度的衔接,落实“医保”即时结算服务工作。
(五)县审计、监察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
八、本实施办法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