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粤民宗规〔2020〕3号
- 公布日期:2020.12.08
- 施行日期:2021.01.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
(粤民宗规〔2020〕3号 2020年12月8日)
为加强全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间信仰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间信仰,是指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
本办法所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设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宇,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类管理、场所自治的原则,建立健全省级把关与研究制定政策、市级指导、县级管理的管理机制,依靠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开展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具体管理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管理日常事务。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牵头指导乡镇(街道)的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并重点对实施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指导管理。对登记建档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可按照地方民风民俗对待,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实施有效监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1000人以上的,实行登记编号管理;对本省其他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登记建档管理,填写《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信息采集表》(附件1)并录入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系统,不进行编号。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编号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核实,将有关信息录入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系统,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三)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对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审核确认,对申请材料齐全且信息已准确录入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系统的,予以登记建档、统一编号,发放《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样式见附件2),并报地级以上市宗教事务部门汇总(附件3)。不设县(市、区)的地级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编号和发放证书,并报地级以上市宗教事务部门汇总。
《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由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统一印制。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相应开发区(园区)、自然保护区和景区等辖区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工作。 申请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附件4),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说明;
(二)民主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三)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房屋和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出具相关证明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无争议的证明;
(五)《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信息采集表》;
(六)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经费来源的情况说明;
(七)反映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现状面貌的图片。 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号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广东的简称和“民场证字”组成。第二部分是该场所所在地级以上市的简称加括号组成。第三部分为6位数字,前两位表示该场所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第三至六位数字为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为该场所编制的序号。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合并、终止或者变更登记编号内容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到所在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经核实情况无误后,对合并或者变更登记编号内容的,应收回旧登记编号证,重新换发新的登记编号证;对终止的,收回登记编号证。 《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编号机关申请补办。 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族宗教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信息采集表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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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社区) | |||||||||||||||||||||
崇拜类型
| 神话传说的神灵类□ 佛教、道教神灵类□ 自然崇拜类□ 先贤名宦和历史人物类□ 行业神崇拜类□ 祖先崇拜类□ 少数民族民间信仰□ 其他□ | |||||||||||||||||||||
供奉神祇 | ||||||||||||||||||||||
始建时间 | 重修时间 | |||||||||||||||||||||
占地面积(㎡) |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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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性质 | 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 | 土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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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房产 (不动产权)证 |
| 房产(不动 产权)证号 |
| 房屋产权性质 | 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 私人所有□ | |||||||||||||||||
文物保护或非物 质文化遗产情况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 ||||||||||||||||||||||
业务主管部门 |
| 是否纳入宗教 部门行政监管 | 是□ 否□ | |||||||||||||||||||
管理方式 |
| 单次活动最大规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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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拥有法人地位 | 有□ 无□ | 是否成立民间信仰团体 | 如有,须注 明团体名称 | |||||||||||||||||||
是否成立场所 民主管理组织 | 有□ 无□ | 财务管理情况 | 对公账户 □ 多人联名账户□ 个人账户□ 财务托管□ 其他(备注:) | |||||||||||||||||||
开户银行名称 |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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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主要民间 信仰活动情况 | 活动名称 |
| 举办时间 |
| 参加人数 |
| 内容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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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名称 |
| 举办时间 |
| 参加人数 |
| 内容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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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名称 |
| 举办时间 |
| 参加人数 |
| 内容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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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举例:汕头龙湖区妈屿天后古庙,俗称妈祖宫,共2座。老妈祖宫创于公元1271年至1368年,1620年南澳镇副总兵何斌臣拓新重建妈祖庙,清嘉庆元年(1796)香火传到台湾新竹县穹林乡五和宫(天后宫)之祖庙。新妈祖宫创于1851年至1861年,1928年由汕头市总商会发动扩建,1983年再次重新修建妈祖宫。妈祖宫一直以来是周边群众和海外华侨敬奉的重要民间信仰场所。 | |||||||||||||||||||||
制度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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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烧香 | 有□ 无□ | 是否设置功德箱 | 有□ 无□ | |||||||||||||||||||
场所安全情况 | 场所消防器材□ 消防设施设备安装□ 安全通道出口□ 安全逃生通道标志□ | |||||||||||||||||||||
善款收支情况 及主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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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和港澳 台联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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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场所现状 面貌的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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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负责人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公民身份号码 | 文化 程度 | 任职时间 | 职务及分工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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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公民身份号码 | 文化 程度 | 任职时间 | 职务及分工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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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增补项(非登记编号场所不用填写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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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理由 (可多选)
| □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代表性强、影响广泛的;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 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 □一年内单次活动最大规模达1000人以上的; □其他。 | |||||||||||||||||||||
登记编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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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证书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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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件2
(一)基本内容。
1.登记事项内容:名称、场所负责人、地址(XX市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
2.证书常规内容:证书名称、登记编号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二)规格要求。
1.正本为横排,42㎝×30㎝纸张,正本基础色为白色;
2.字体字号。“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为黑体(烫金);“名称、场所负责人、地址”为黑体;“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为楷体;底边有“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监制”字样,字体为宋体。 登记编号证副本
(一)基本内容。
1.登记事项内容:名称、场所负责人、地址(XX市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
2.证书常规内容:证书名称、登记编号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二)规格要求。
1.副本为横排,30㎝×21㎝纸张,正本基础色为白色;
2.字体字号。“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副本)”为黑体(烫金);“名称、场所负责人、地址”为黑体;“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为楷体。
3.副本封皮。规格为31㎝×22㎝;封皮基础色为紫红色偏红,正面上为“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字样; 底边有“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监制”字样,字体为宋体。
粤民场证字(X)XXXXXX号
名称 场所负责人
地址
发证机关( 市 县民族宗教局)
发证时间 年 月 日
(副本)
名称
粤民场证字(X)XXXXXX号 场所负责人
地址
发证机关(XX市XX县民族宗教局)
发证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广东省登记编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汇总表
序号 | 场所名称 | 地址 | 始建时间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场所权属 | 供奉神祇 | 业务主管部门 | 管理方式 | 是否纳入宗教部门监管 | 是否成立民主管理组织 | 登记编号代码 | 单次活动最大规模(人) | 场所负责人姓名 | 场所联 系电话 | |
土地所有权性质 | 房屋产权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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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场所名称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说 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一式三份,履行完编号建档程序后,由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分别留存。
三、申请单位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
四、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说明;
(二)民主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三)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房屋和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出具相关证明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无争议的证明;
(五)《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信息采集表》;
(六)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经费来源的情况说明;
(七)反映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现状面貌的图片(数码照片为JPEG格式,像素为800×600)。
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内页)
申请单位名称 | |||
申请单位地址 | |||
民主管理组织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场所名称 | |||
场所地址 | |||
场所负责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占地面积(㎡) |
| 建筑面积(㎡) | |
村(居)民 委员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登记编号号码 |
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情况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文化程序 | 职务及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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