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细则》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原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 发文字号:粤海渔规〔2018〕2号
- 公布日期:2018.06.09
- 施行日期:2018.07.09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2020修订)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细则》的通知
(粤海渔规〔2018〕2号)
沿海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提升海域管理和开发水平,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海洋经济强省建设步伐,我厅对《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项目用海审核审查工作细则》(粤海渔〔2016〕14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8年6月9日
2018年6月9日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细则
前期准备阶段
(一)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
1. 海域使用申请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及技术单位咨询用海事宜。
2.海域使用申请人组织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送审稿)。
(二)评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
3. 海域使用申请人向项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送审稿)和审查申请;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项目,按照《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海域使用论证专家评审会,省、市、县(区)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海监机构派员参加。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有关规定的,不予以评审,退回申请材料。评审专家应当从国家级或省级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海域使用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进行修改,取得专家组长的复核意见,编制完成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报批稿)。
(三)进行用海预审。
5. 海域使用申请人提出用海预审申请。
属地受理、逐级审查的项目,海域使用申请人向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用海预审申请(申请材料份数由各地自行决定);省级直接受理的项目,海域使用申请人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用海预审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1)用海预审申请函;
(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报批稿)及修改说明、评审组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
(3)项目用海图件(用海示意图、位置图、平面布置图、虚拟三维图、最新影像图、功能区划图等)。
6. 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属地受理、逐级审查的项目,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海预审意见申请材料后,对用海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材料齐全的,进行现场踏勘,组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报批稿)技术审查,同时对项目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海洋生态红线符合性、选址合理性、岸线利用合理性、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管控指标和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指标、是否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申请海域有无权属争议或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是否存在违法用海行为等进行审查,征求有关县(区)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围填海、自然岸线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征得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对符合要求的,出具用海预审意见。对于占用岸线的项目,属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低于或等于35%的地级以上市的,在征求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时需提交市政府岸线占补承诺函。依法需要听证的,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预审意见前应当组织听证。
省级直接受理的项目,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海预审意见申请材料后,对用海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材料齐全的,进行现场踏勘,组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报批稿)技术审查,同时对项目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海洋生态红线符合性、选址合理性、岸线利用合理性、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管控指标和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指标、是否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申请海域有无权属争议或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是否存在违法用海行为等要件等进行审查,征求有关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于占用岸线的项目,属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低于或等于35%的地级以上市的,各市在回复意见时应以市政府名义提供岸线占补承诺函。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出具用海预审意见。属于围填海项目的,同步安排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占用岸线的,明确岸线占用长度。依法需要听证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预审意见前应当组织听证。 审核审批阶段
(一)提出用海审批申请。
7. 属地受理、逐级审查的项目,海域使用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区)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直接向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海域使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及用海示意图、位置图、平面布置图、虚拟三维图、最新影像图、功能区划图等;
(3)资信证明资料;
(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泄洪区内申请用海的,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防洪规划同意书等文件。
县(区)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视情况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审查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市政府上报的材料应包括请示及附件(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请示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业主、项目代码、是否属于国家和省重点、投资额(万元)、填海成本(万元/公顷)、预计拉动区域经济产值(万元)、邻近土地平均价格(万元/公顷)、预计就业人数(人)等);项目位置、用海面积、用海方式、用海类型、占用岸线长度(米)、 其中占用自然岸线长度(米)、占用人工岸线长度(米)、新形成岸线长度(米)等用海情况;项目用海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利益相关者协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公示的情况;岸线占补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用海行为及处理情况。
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用海满足以下要求,并提供相关材料:
(1)对占用岸线的项目,属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低于或等于35%的地级以上市的,应明确岸线占补方案;
(2)根据要求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
(3)符合维护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的要求;
(4)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5)妥善协调利益相关者;
(6)实施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7)按照投资主管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8)涉及保护区的,符合相应保护区管理要求;
(9)涉嫌违法用海的项目,依法予以查处并结案;
(10)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进行公示。
省级直接受理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申请人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省级直接受理的临时用海项目,无需经过“一、前期准备阶段”程序,海域使用申请人直接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二)审核审批。
8.受理和初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省政府转来或海域使用申请人提出的用海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性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材料齐全的,进行业务审查。
省级直接受理的临时用海项目,如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项目可能对国防安全、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等构成重大影响,通知海域使用申请人开展海域使用论证。论证报告编制、评审、报批有关工作参照省直接受理的非临时用海项目要求执行。
9.业务审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处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用海申请进行业务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或地级以上市政府意见。对审查不通过的,退回用海申请;审查通过的,进入会议审核阶段。
10.会议审核审议。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厅海域、无居民海岛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通过的,召开厅务会议进行审议。审核、审议的内容主要为项目用海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与产业政策和用海政策的符合性、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及所在地市海洋功能区划管控任务指标要求、是否符合海洋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要求、利益相关者协调情况、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是否影响国家海洋安全、是否存在违法用海行为和是否处罚到位及其它相关事项。
省级直接受理的临时用海,无需经过会议审核审议程序。
11. 出具用海批复。会议审核、审议通过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出具用海批复;审核、审议不通过的,退回用海申请。
省级直接受理的临时用海,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同意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的,出具用海批复;不同意的,退回用海申请。 后续服务阶段
(一)缴纳海域使用金。
12. 海域使用申请人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按照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由海域使用申请人在收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以上市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纳凭证的,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
13.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海域使用金缴款证明(原件扫描件)、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word版、盖章扫描件)、是否存在违法用海行为及其他相关登记材料进行核实后,进行配号登记。
14. 海域使用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统一登记。
(三)竣工验收。
15. 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的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通知海域使用权人开展竣工验收测量,编制竣工验收测量报告。
16. 海域使用权人提交竣工验收测量报告,由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17. 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批复;不合格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海域使用权人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海域使用权人没有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原海域使用权人应按有关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其他
项目用海申请所需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由具备海洋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统一采用2000大地坐标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