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卫生厅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穗卫〔2014〕16号
- 公布日期:2014.07.04
- 施行日期:2014.08.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卫生厅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穗卫[2014]16号)
各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6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卫〔2013〕6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粤卫〔2012〕166号文和粤卫〔2013〕66号文所列的补助对象条件。
(二)经我市的区、县(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证并曾在我市设置的行政村(含生产大队)卫生站从事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工作,且工作时间满1年及以上。 证明文件及工作年限的认定
(一)申请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应有我市区、县(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接生员证、赤脚医生证,或提供粤卫〔2012〕166号文和粤卫〔2013〕66号文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具体认定办法和程序由各区按省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二)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的工作年限的计算,最早可从1965年9月21日《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中发〔65〕586号)决定“为生产队和生产大队培养质量较好的不脱产的卫生人员”之日计起,最迟不超过粤卫〔2013〕66号文规定的时限。 补助标准
工作年限以年为计算单位,按以下分档套算补助金额。
(一)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粤卫〔2012〕166号文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工作年限满7-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三)工作年限满4-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四)工作年限满1-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补助资金
(一)对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发放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的资金,市、区和村每年按比例分级负担。
1.村集体按省规定负担20﹪。贫困村和原行政村已撤销且已无集体经济组织的,村集体分担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2.市和区财政负担的80﹪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担: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区,市、区按5︰5比例负担。
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和南沙区原属于番禺区的大岗、东涌、榄核三镇,市、区按4︰6比例负担。
南沙区(不含大岗、东涌、榄核三镇)、萝岗区,由区全额负担。
市本级与从化区、增城区的负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
(二)市本级财政经费补助的审核拨付程序。
各区于每年8月31日前,上报本年度《广东省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粤卫〔2012〕166号文附件2),市本级财政按所报补助资金总额的约80﹪预拨当年经费补助。翌年3月30日前,各区将上年补助发放的实际发生情况填报《广州市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核定表》(附件3),市本级财政于6月30日前对上年经费补助进行核定与清算。 工作要求
(一)各区根据实际制定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的实施办法,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严肃财经法纪。
(二)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核确认和上报。各区于2014年9月1日前,完成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的首次审核确认及公示、登记,将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盖章的《广东省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上报。2015年起,按规定做好各年度补助对象的重新确认,按市本级财政经费补助的审核拨付程序,按时将《广东省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广州市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核定表》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三)按时发放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确保每年在省规定的时限前将当年补助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到补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四)严格把关,认真细致做好人员身份确认工作。对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发放生活困难补助,是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对乡村医生的关怀和对乡村医生历史贡献的肯定。这项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农村卫生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区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协调,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按政策、法规认真细致做好人员身份、工作年限的确认,并组织和协调好妇幼保健院、镇卫生院、村委会,积极做好有关人员身份确认工作。同时,还要注意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公示工作,公示的时间应不少于2周。
(五)市本级财政2013年、2014年补助的人数及补助的资金,根据各区经公示后认定的人员范围内进行核定,一经核定,不再调整,以后每年只减不增。如因漏报人员或资料错误导致补助资金增加的,市本级财政不再追加经费补助,由各区自行解决。 其他
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66号)(略)
2.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卫〔2013〕66号)(略)
3.广州市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核定表(略)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4日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