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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卫〔2008〕3号)


***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粤发〔2007〕9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实施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粤发〔200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每个建制镇重新确定镇卫生院
  对镇级医疗机构进行重组,每个建制镇确定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其余的改为分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其它医疗卫生机构。按功能将镇卫生院明确划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原则上中心镇的卫生院为中心卫生院,按二级医院的规模进行建设,其余镇的卫生院为一般卫生院。
  二、建立对镇卫生院的投入保障机制
  区(县级市)财政负责镇卫生院事业费的安排,将基础设施改造、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列入区(县级市)财政预算;市财政的补助政策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穗府办〔2006〕40号)执行。
  从2008年起,区(县级市)财政对镇卫生院补助,按照本地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7元(其中12元用于人员工资补助、5元作为履行公共卫生补偿)统筹安排镇卫生院补助经费。2010年前,市财政对***区、花都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市、区(县级市)财政分担比例为,对***区、花都区和增城市为5︰5,对从化市为7︰3。
  三、加强镇卫生院队伍建设
  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制,以事定岗,以岗定人,择优聘用。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对达不到相应资格条件的在编人员或超编人员要逐步分流,分流人员按照《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达不到相应资格条件的非在编人员进行清退,清退签订劳动合同的医务人员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清退签订聘用合同的医务人员参照穗人发〔2004〕30号文的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仍按原执行的政策享受待遇。
  实行优惠政策,吸引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才到镇卫生院工作。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薪级工资按照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转发《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人发〔2007〕207号)执行,其中花都区梯面镇、从化市各镇和增城市派潭镇、正果镇、小楼镇参照省定的山区县及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的标准执行。各区(县级市)参照广州市现行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镇卫生院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给予补助,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发挥镇卫生院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作用
  镇卫生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门诊X线、B超、心电图等辅助检查给予减免5﹪以上的优惠。合作医疗对参合农民在镇卫生院就医的报销起付标准每次不高于3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封顶线以下费用的报销比例不低于50﹪,以引导参合农民到镇卫生院就医,减少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级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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