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珠市监执监〔2020〕16号
- 公布日期:2020.10.20
- 施行日期:2020.10.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市监执监〔2020〕16号)
横琴新区工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各直属单位: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业经2020年10月1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局案件审理科(政策法规科)反映。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0日
2020年10月20日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为落实国家、广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以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监管执法(下称市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局行政执法,应当全过程记录,做到全过程留痕、全过程回溯管理。 市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要求,使用执法规范用语和音像记录用语。 下列市局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全过程记录:
(一)行政许可;
(二)监督检查;
(三)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 市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下列执法环节:
(一)行政执法启动;
(二)现场监督检查;
(三)调查取证;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五)审核、审批、讨论决定;
(六)告知、听证;
(七)文书送达;
(八)行政决定执行。 市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执法文书送达、执行等执法活动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并做好记录:
(一)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市局行政执法应当选择下列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
(一)文字记录;
(二)录音;
(三)录像;
(四)照相。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
文字记录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有关格式标准。 录音、录像、照相等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实时记录的方式。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应当尽可能采用音像记录形式记录执法过程,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
通过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采用音像记录执法过程时,应当遵循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使用规范,保证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
实施查封、扣押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行政执法,尽可能全程音像记录。
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过程中,市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对执法现场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内容、摄录重点等进行文字或语音说明,并将正在进行音像记录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 市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执法过程记录信息储存至指定的平台或存储器。 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内容应当规范、合法、有效,按照链条完整、保障安全的数字化记录信息要求归档保存。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保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应当独立集中储存。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信用监管等工作中,依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阅使用市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