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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文物保护方向)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文物保护方向)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文广旅体字〔2020〕38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文物保护方向)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0月12日

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文物保护方向)实施细则


  一、资金资助范围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下同)工作。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
  (三)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抢救性保护设施建设和局部复原工程。
  (四)为保持文物保护单位整体风貌所必要的民房及附着物的征用。
  (五)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
  (六)经国家和省文物管理部门批准的重要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配合基本建设进行的抢救性考古发掘项目除外)及报告出版。
  (七)与珠海历史有关的重要文物(标本)的征集,主要是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史料的征集、收购。
  (八)文物保护的基础性工程,有影响力的文物宣传(含文物研究,出版等)、知识普及项目;文物保护科学研究;馆藏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技术保护;馆藏文物鉴定和藏品管理的相关支出;重要的陈展项目;市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
  (九)革命文物保护保护项目。
  (十)扶持文博类纪念馆、陈列馆的免费开放项目、陈列展示项目、安全工程项目、文物鉴定项目、科学研究项目、宣传教育项目、藏品管理项目等。
  (十一)扶持珠海市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十二)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所有人与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签订保护管理协议,申请专项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十三)依法奖励为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十四)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二、资金资助方式及标准
  (一)扶持及补贴:
  1.对文物保护单位 “四有”工作补贴;
  2.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扶持;
  3.对纪念馆、陈列馆免费开放、运营维护补贴;
  4.对各区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营维护扶持;
  5.对各区市级以上文保单位日常保养维护补贴;
  6.对各区免费对外开放运营的文保单位补贴;
  7.对文物安全建设、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文物征集、文物保护宣传工作补贴;
  8.对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补贴;
  (二)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文物保护单位或项目进行奖励;
  (三)自主采购: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根据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四)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三、申报及申报时点
  (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等。
  (二)区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按照本办法和申报程序申报专项经费。
  (三) 区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报年度专项经费项目。
  (四)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市直部门的,由市直单位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报专项经费项目。
  (五)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属于非文物系统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申请专项经费。
  (六)非国有单位或社团组织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根据隶属关系逐级申请专项经费。
  (七)申请工程类补助经费的项目,其技术设计方案由文物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确认;工程预算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审,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审核确认。
  (八)申请专项经费应当提交《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文物保护)项目申请书》和项目预(概)算文本,以及项目的其它相关材料,如立项批复文件、照片、图表、相关说明、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等。非国有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还应提交文物保护单位所有人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签订的文物保护协议。
  (九)专项经费每年申请一次,年度经费的申请截止时间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通知文件为准。
  (十)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相关单位申报的文物保护项目进行评审并拟定专项经费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四、过程管理
  (一)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管理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
  1.各级文保单位的维修没有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方案施工;
  2.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3.重大施工项目组织领导工作未能落实的;
  4.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应配套(应拨)的经费没有落实到位的;
  5.施工力量和主要技术问题没有解决的;
  6.由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的;
  7.挪用或侵吞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
  8.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严重损失和浪费的;
  9.未按规定编制工程预算,虚报工程用款数额的;
  10.工程完成后,不按规定报送验收材料、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有关报表和决算的;
  11.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
  12.其它不具备实施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三)专项经费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经费项目不能依约完成、需要调整的,报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予以调整或变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专项经费。
  (四)当年未完成项目,专项经费如有结余,由市财政统一收回,原则上不得结转下年度。
  (五)经费使用单位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应及时编列专项经费年度决算报表,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六)专项经费中涉及设备购置、设施建设等,应按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经费使用单位在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经费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应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八)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九)专项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1.对负责管理专项经费的相关领导、经办人和评审专家,在专项经费分配、评审、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2.对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经费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经费,三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经费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失信信息:
  (1)虚假申报,骗取专项经费的;
  (2)截留、挤占、挪用或侵吞市专项经费的;
  (3)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的;
  (4)擅自变更使用范围、支出内容或实施方案的;
  (5)不按规定报告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的;
  (6)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7)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五、验收
  (一)专项经费申报项目单位应当报送预期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可量化的应进行量化,无法量化的应就绩效目标进行具体描述。
  (二)各区(功能区)文物行政部门、专项经费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配合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三)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经费分配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经费。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1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28日。如有关实施细则规定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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