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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安监[2016]25号)



各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28日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培训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与考核的管理工作,提升安全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与考核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四)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四条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管理工作。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智能安监管理平台基础上建立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全程实现培训与考核网络化管理。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建设必须以建立、健全市、区两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为目标。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具备开展安全培训所必须的设备设施、专职管理人员、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等条件。安全培训机构所具备相应的条件标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开发布。


  第九条 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应统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登记,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向社会公开登记信息。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依法、有序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业务,并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培训一体化,将职业卫生培训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中。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类安全培训大纲、培训内容及其规定的学时,开展安全培训,并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本市安全培训工作,按职责分工要求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镇(街)以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在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驻粤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从业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在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驻粤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从业外)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按职责分工要求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镇(街)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

  (二)指导、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



  第十七条 全市的安全生产资格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具体考核工作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考试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考试机构设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下称考试点)应坚持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原则,及时将设置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负责:

  (一)承担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考试点,组织管理考试点工作;

  (三)承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有关证书、考核合格证的制作与发放工作,包括:

  1.本行政区域内(在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驻粤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从业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本行政区域内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本行政区域内(在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驻粤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从业外)的特种作业人员;

  4.其他各类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四)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每半年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考试机构报送工作报告。

  (五)承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考试点负责:

  (一)承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考试机构安排的具体考试任务;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接受所属考试机构的组织管理,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考核标准、试题与方式由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除特种作业人员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在考试点进行闭卷考试。

  (二)使用统一考试题库,考试题库包括国家、省、市题库。市题库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分类、分行业题库,并每2年组织有关专家召开题库审定会,对题库进行更新优化。

  (三)考试试卷应在题库中随机生成。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考试的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年。

  (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到期前30天内,应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考试合格的,由考试机构在自公布考试成绩后的10个工作日发放《佛山市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详细记录考核情况。


  第二十四条 《佛山市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佛山市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遗失的,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佛山市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已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各类培训机构兼职、任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超过比例配备考核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实行通报表扬、智能安监平台12350安全卫士加分等奖励。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佛山市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批准,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佛山市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佛山市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录处理情况,申请人被吊销《佛山市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自吊销之日起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佛山市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配合执法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考试点的监督管理,发现考试点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或组织考试实施不力,应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组织考试的资格。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年内不得委托被取消组织考试点组织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季度报考人员的情况及考试通过率等。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相关信息,并建立诚信档案,记录持《佛山市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人员的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全部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考试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的培训收费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的考核不收费。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