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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人社规〔2021〕5号)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31日

珠海市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职称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社会组织有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是指职称评审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省和市职称评审规定,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管理机制完善、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的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职称评审管理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遴选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并依法对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申请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二)申请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应在我市具备评审事权的职称系列和专业范围内,为社会组织的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且社会组织在该专业领域具有明显的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已形成一定规模,具备一定的职称申报人数;
  (三)具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行业专家、信息发布平台等基本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设有专门的工作机构统筹负责职称评审工作,并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纪律检查监督工作。
  第七条 社会组织申请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或申请增加职称评审专业,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社会组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对专业领域内专业人才队伍进行摸底调研,向职称评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应包含社会组织简介、负责人基本资料、机构资质、专业领域范围、开展目的、开展情况等内容,并说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办公场所面积、职称申报窗口设立情况、会员数量、信息发布平台、联系方式等情况。
  2.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社会组织发展概况、专业相关性分析、科研技术创新情况、专业领域内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办法、职称评价机制、评审监督管理等内容。
  3.申请书与可行性报告所涉证明材料。
  (二)审查。职称评审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提交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视情况征求行业主管(业务指导)部门意见。
  (三)核准。职称评审管理部门对拟同意的申报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核准备案。
  第八条 已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组织申请增加职称评审专业的,应属于行业内认可度高且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并按第七条程序规定报送职称评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九条 社会组织的工作职责:
  (一)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并报送职称评审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二)职称评审会议前,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职称评审政策宣讲会和评审专家培训会。
  (三)按照当年度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职称评审工作的申报标准和程序要求,有序组织开展职称评审申报工作。
  (四)做好职称评审会议记录,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职称评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评审记录等资料应自产生之日起保存至少十年。
  (五)职称评审会议后,将评审情况、投诉举报和处理情况报送职称评审管理部门备案。
  (六)接受职称评审管理部门的巡查、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漏报。
  (七)提交自评报告。社会组织应在每年度的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职称评审管理部门提交自评工作报告。
  第十条 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相关规定。
  (二)不得利用职称评审工作谋取利益。
  (三)不得泄露评审中需要保密有关事项,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名单、评审讨论内容和表决情况。
  (四)申报本社会组织职称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社会组织该年度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五)不得存在其他有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六)对于符合职称评审申报条件、材料完整的申报人,不得拒绝受理;对于不符合职称评审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完整的申报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齐后应当予以受理。
  (七)职称评审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实行收支两条线。社会组织不得设立与职称评审相关的任何收费项目,并自觉接受审计和监督,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公益性、中立性和非营利性。


  第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也可按相近专业合并组建。但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需报职称评审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办事机构,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评审工作方案,做好评审活动安排,通知评委会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会议。评审活动安排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职称评审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指导监督;
  (二)拟定评委会专家库组建方案,经职称评审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按方案组建专家库并对专家库进行管理;
  (三)受理申报人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对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申报人补正;
  (四)对通过审核的职称评审材料按学科或专业进行整理分类、登记;
  (五)组织对申报人学术报告、论文论著等业绩成果的水平鉴定。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可由社会组织推荐,并报送职称评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也可由职称管理部门指派。其他评审专家均应从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同一用人单位的专家不超过2人。


  第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建方案经职称评审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并做好管理服务。评审会议开始前,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须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必要的培训,学习职称评审的政策要求、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负责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期间实行封闭管理,按规定做好评审专家名单的保密工作,与评审专家签订工作纪律和诚信承诺书。
  第十八条 评审过程中,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不设评议组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组长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十九条 对评审对象的评议结果,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职称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职称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报送职称评审管理部门核准确认。


  第二十二条 职称评审管理部门在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审核社会组织自评报告,对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情况、监督情况、社会满意度、评审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分为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优秀”:内部规章制度完备,评审程序规范,监督管理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经费使用严格规范。
  “合格”:内部规章制度较完备,评审程序较规范,监督管理到位,社会满意度较高,经费使用较规范。
  “基本合格”:内部规章制度不太完备,评审程序不太规范,监督管理基本到位,社会满意度一般,经费使用基本合理。
  “不合格”: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备,评审程序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社会满意度低,经费使用不合理。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合格和优秀的,继续予以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择优让其参与有关职称制度改革任务。对考核结果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其职称评审工作;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收回其职称评审权。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收回其职称评审权。
  第二十五条 职称评审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各社会组织申报职称评审的实际人数和工作量,给予一定工作经费支持。对承担省、市职称制度改革事项的社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管理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社会组织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整个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可视情形开展职称评审专项巡查,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职称评审评估。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社会组织须在核准范围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对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职称评审管理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超越权限及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社会组织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职称评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整改的社会组织,暂停其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参与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的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工作纪律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