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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物价局、惠州市交通局关于规范惠城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


惠州市物价局、惠州市交通局关于规范惠城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
(惠价〔2009〕109号)


惠城区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行为,保障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惠城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承包费是指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模式,向承包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聘请的驾驶员)定期收取用于合理补偿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成本并获取合理利润的费用。即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承包费用。
  二、本市惠城区范围内的出租汽车承包费,适用本通知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并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变动、行业管理需要等对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及浮动幅度进行适当调整。
  四、出租汽车承包费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运营费用以及合理利润构成。
  五、出租汽车承包费计算公式:出租汽车承包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运营成本×(1+利润率)。
  六、我市惠城区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为:一类车11259.58元/月;二类车(经营权为六年)8901.68元/月,二类车(经营权为五年)9765.55元/月。一类车为锐志车,二类车为桑塔纳、花冠车。以上承包费标准不得上浮(本《通知》规定部分项目允许在承包费标准基础上进行调整的除外),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可以根据提供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水平,在承包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下浮动,具体下浮幅度不限。具体承包费标准详见附件。
  七、每辆出租汽车承包费的内涵及构成
  (一)出租汽车折旧、利息、管理费用等运营费用
  1、出租汽车折旧:实际支付的购车款(含卫星定位系统、车顶灯和计价器等配置)以及上牌费用等费用总额,采用平均年限法,按有偿使用年限计提折旧,经营使用权为六年的花冠、桑塔纳车残值率按3%计算,锐志车按5%计算,经营使用权为五年的桑塔纳车按5%计算。
  2、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费分摊: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费分摊按每车经营权使用费总额除以使用月份计提。
  3、贷款利息:按车辆原值和经营权使用费总额的70%计算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公布的五年期贷款的1月份和12月份两个月的平均利率6.89%计算。
  4、车辆保险: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为每辆出租车购买不低于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每个座位不低于20万元的车上乘客意外险,不低于20万元的驾驶员意外险,每个座位不低于2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首年不低于10万元的车辆盗抢险,不低于10万元车辆损失险,不低于10万元自然损失险(以后每年按折旧后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不可免陪率等商业保险及交强险。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购买的车辆保险费用应据实分摊,分摊标准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并据实增减。
  5、服装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按相关规定每年为每名驾驶员至少配置1套冬装(320元)、1套秋装(160元)、2套夏装(130*2=260元),合计4套工作服装共740元,两名驾驶员一年服装费共1480元(740*2=1480元),平均每车每月123元。
  6、车辆翻新维护费:用于出租车每三年进行一次全车外观翻新,定期更新价目表、车内座套以及公益宣传告示等配套设施,标准为每车每月50元。
  7、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代收代付费用
  (1)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堤围防护费:根据《惠州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按每月营业额10500元的1‰计提,标准为每车每月10.50元。
  ②计价器强检费:按照省物价局粤价[2004]43号文规定,按每车每次45元收取,每车每年检验1次,复检不收费,平均每车每月3.75元。
  (2)经营服务性收费:
  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费按惠价函〔2008〕11号文规定每车每次35元,每年检验一次,超过5年的每年检验2次。经营权为六年的出租汽车平均每车每月3.41元,经营权为五年的出租汽车平均每车每月2.92元。
  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按惠价函〔2009〕30号文规定每车每次90元,每年检测一次,超过5年的每年检测2次。经营权为六年的出租汽车平均每车每月8.75元,经营权为五年的出租汽车平均每车每月7.5元。
  ③综合性能检测费:按惠价〔1997〕68号文规定,每季度检测一次,每车每次200元,每年800元,平均每车每月66.7元。
  ④GPS定位系统(管理)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委托相关企业提供的GPS定位系统、电召等服务支出,其中包括移动租金54元/月、服务费60元/月、电召30元/月,平均每车每月144元。
  8、驾驶员基本工资及企业支付的社保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必须与驾驶员签定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承包费标准含驾驶员基本工资和企业按有关规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驾驶员基本工资按每人每月800元和每车驾驶员2人计,每车每月1600元,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收取的承包费中返还承包人;社保费是企业为驾驶员所缴交的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每人每月230元计。驾驶员基本工资及社保费标准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前提下可由双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标准可在承包费标准基础上增加,增加幅度不得超过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的实际支出。
  9、不可预见费:用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治安案件等需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经营风险、驾驶员安全风险和驾驶员违规对企业的处罚等费用开支。
  10、驾驶员安全奖励金:用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及管理制度对驾驶员发放的考核奖励和安全奖励等。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未对驾驶员实施考评奖励和安全奖励的,不得在承包费中计入驾驶员安全奖励金。
  11、综合服务管理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出租汽车营运而发生的日常开支费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按《惠州市惠城区2007年出租小汽车客运经营权招标书》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综合服务管理费按每车每月不高于900元计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应管理和服务的,价格和交通主管部门将依法核减。
  12、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补偿:用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与驾驶员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驾驶员相应经济补偿的费用支出,其标准按驾驶员每人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工作每满1年补偿驾驶员一个月工资800元和每车辆驾驶员2人计提,该费用按每车每月133.33元计入承包费。
  13、税金:指直接发生的车船使用税、营业税及附加所产生的税费,目前我市出租车行业采用定额税的方法,按10500元的3.3%计提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每车每月为346.5元,车船使用税每车每年420元。税金可在承包费标准基础上进行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税务部门调整额。
  (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利润:出租汽车承包费含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合理利润,利润水平按成本利润率12%计。
  八、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约定违章处罚、交通事故和故障车辆拖曳费、事故损失费等责任分担办法,并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九、除出租汽车承包费以外,驾驶员应依法另行自付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空驶中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燃料费、轮胎费、临时发生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车辆清洗消毒费、车辆修理费及工料费、发票工本费、自购色带费等。上述费用由驾驶员向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或驾驶员自愿选择的服务主体支付。出租车经营企业按有关规定为驾驶员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在承包费基础上增加,增加幅度不得超过为司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实际支出。
  十、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不得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有上述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并于2009年底前退回收取的“风险抵押金” 、“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安全风险互助金”等不合理收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加强管理,杜绝出现转包现象的发生。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可以向驾驶员收取不超过40000元/车的合同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应退回本金及活期利息或按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之后的保证金和活期利息给缴交合同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驾驶员。
  十一、除本通知规定以外,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不得向驾驶员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确有必要新增收费项目的,应当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十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签订的承包合同,原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承包费标准的,按原合同执行;原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承包费标准的,双方须按本通知规定重新约定,约定的承包费标准不得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承包费标准(本《通知》规定部分项目允许在承包费标准基础上进行调整的除外)。
  十三、驾驶员因病休假、非责任事故等客观因素需减免承包费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与驾驶员应依法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减免办法。
  十四、凡新签订出租车承包合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不得减少原有的管理服务项目,不得降低原有管理服务项目的质量和水平。
  十五、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在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签订的合同及合同变更情况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当地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办法,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七、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查处。
  十八、本通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九、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惠城区出租汽车月承包费标准表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惠城区出租汽车月承包费标准表
序号项 目丰田花冠桑塔纳丰田锐志
六年车五年车六年车六年车
1投资原值经营权使用费50,000.0068,333.0050,000.0050,000.00
2车辆原值116,233.27115,252.50115,252.50228,521.00
3合计166,233.27183,585.50165,252.50278,521.00
4车辆运营费用及成本车辆折旧、使用费分摊、财务费用等月车辆费折旧1,565.921,824.831,552.713,015.21
5经营权使用费分摊694.441,138.88694.44694.44
6月均车辆贷款利息667.63737.33663.71,118.61
7车辆保险费8358358351,040.00
8服装费123123123123
9车辆外观喷涂、翻新、车内饰维护50505050
10代收代付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堤围防护费(营业额的1‰)10.510.510.510.5
 计价器检测费:45元/年3.753.753.753.75
11安全技术检验费:35元/车/次,第六年检验两次3.412.923.413.41
12安全技术检测费:90元/车/次,第六年检测两次8.757.58.758.75
14综合性能检测费:200元×4次/年66.766.766.766.7
16GPS使用费:90+54元/月144144144144
17司机基本工资:800元/人/月1600160016001600
18企业为司机支付社保:230元/人/月460460460460
19不可预见费200200200200
20安全奖励金100100100100
21综合服务管理费900900900900
22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补偿:按每车每月工资1600元计133.33133.33133.33133.33
23税金营业税及附加346.5346.5346.5346.5
24车船使用税35353535
25成本合计7,947.938,719.247,930.7910,053.20
26利润(成本利润率12%)953.75 1,046.31 951.69 1,206.38
27承包费合计8,901.689,765.558,882.4811,259.58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