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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的通知

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安监)局:
  近期我市受强降雨影响,多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给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伤害,省、市财政安排了应急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在灾后重建、冬令春荒救助中还会有专项资金下拨。这些资金是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为了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分级负担机制,切实落实本级财政预算
  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快速下拨机制,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我市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救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进行调整,确保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使用发放范围,坚持公开发放和专款专用
  (一)资金管理主要依据:《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使用范围:
  1.灾害应急期临时生活救助,用于解决受灾群众无法克服的衣、食、住、饮、医等生活困难;
  2.灾害遇难人员丧葬及家属抚慰的费用;
  3.灾害过渡期的生活救助费用,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导致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过渡期生活困难;
  4.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因灾损坏住房的修缮补助;
  5.受灾困难群众的冬春生活救助;
  6.紧急采购、运输生活类救灾物资的费用;
  7.储备、运输生活类救灾物资的支出;
  8.经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可直接用于受灾群众救助的其他支出。
  (三)使用原则: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高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一定要明确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发放范围,坚持公开发放和专款专用,确保因灾困难群众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三、健全完善申请审批程序,建立可追溯倒查资料
  要依据“户报、村(居)评、公示、镇(乡)审、县定”的程序核定救助对象,县(区)应急管理局应统一制定需救助对象台账,并由镇(乡)政府如实填报。
  户报: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名,并形成文字资料存档。
  村(居)评:完成申请和提名后,村(居)委会组织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救助对象;
  公示:村(居)委会评出的救助对象,应在村(居)或村(居)民小组范围内上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将拟补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乡)政府(街道办)审核;
  镇(乡)审:镇(乡)政府(街道办)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和村(居)委会提交的材料报县(区)应急管理局审批;
  县定: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尽快完成审批工作,并将经审批通过的救助对象,通过镇(乡)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设置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进行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救助对象名单、家庭类型、家庭人口、救助项目、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和公布日期等。
  四、健全完善发放程序,坚持社会化发放
  按照《广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实施意见》要求,救助专项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即由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帐户),纳入社会化发放的种类包括:因灾倒塌或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自然灾害应急期生活救助资金(含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发放(除灾害正在发生期间的应急情况下,需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救助或购买物品、食品发放的情形外)。
  县(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上级下拨的实际救助专项资金数量和本级配套资金情况等因素,确定实际救助对象总数和救助标准。按照“应急管理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同时,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救助专项资金社会化发放体系,形成应急管理、财政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联通联动机制,对资金发放实现全程监管。
  五、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安全运行
  各地要建立抽查回访机制。通过电话回访、随机抽查等形式,不定期对救助对象救助情况回访调查,确保救助专项资金发放“不漏一户,不少ー分”,确保资金发放落实到位。要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应联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适时开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救助专项资金是受灾群众的“救命钱”,是“高压线”,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把住使用关口,防止救助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截留私分。在机构改革后新的制度出台之前,各地务必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资金下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管理使用救助专项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将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不定期对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在监管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背政策规定,挤占、截留、挪用救助专项资金的,发现一起査处一起;对执行政策不力、问题严重的,视情况追究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对虚报冒领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的,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河源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6月27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