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信访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 广东省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 发文字号:粤卫〔2019〕78号
- 公布日期:2019.12.23
- 施行日期:2019.12.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信访局、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科学院、广东省总工会、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卫〔2019〕7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党委宣传部、党委政法委,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科技局(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信访局、中医药局、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残联,各部属院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部署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任务分解方案》要求,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我省省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关于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卫生健康局(委)、党委政法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开展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和指导。
省卫生健康委
省委宣传部
省委政法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公安厅
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广电局
省医保局
省信访局
省中医药局
省科学院
省总工会
团省委
省妇联
省科协
省残联
2019年12月23日
省委宣传部
省委政法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公安厅
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广电局
省医保局
省信访局
省中医药局
省科学院
省总工会
团省委
省妇联
省科协
省残联
2019年12月23日
广东省关于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要求,加强广东省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探索健全心理健康服务机制体制、开展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加快平安广东、健康广东建设,促进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制定本意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落实健康中国建设战略部署,践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贯彻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党政领导、共同参与、立足国情、循序渐进、分类指导、规范发展的基本原则。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加强心理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探索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等管理措施,积极培育心理健康意识,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心理健康服务需求,推动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二)工作目标。
1.第一阶段(2019年-2022年):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搭建多样化、多层次的广东省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全省各领域各行业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健康促进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普遍设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社会心理服务三级平台初步形成,推进社会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建设。心理健康服务专业队伍不断壮大,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将心理健康服务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纳入平安建设和健康城市评价指标体系;重点人群心理健康问题得到关注和及时疏导,服务能力得到有效提升,不同群体心理健康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全民心理健康意识明显提高。
2.第二阶段(2023年-2030年):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全面健全,心理健康服务网络覆盖城乡,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心理健康服务科学、规范、有序发展,不同群体心理健康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和心理行为问题识别、干预水平显著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率显著下降,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和心理行为问题识别,心理相关疾病发生的上升势头得到缓解,因社会纠纷、矛盾突出、心态失衡等导致的极端案(事)件明显下降。全民心理健康素养普遍提升。 工作举措与重点任务
(一)广泛开展大众心理健康促进与教育。各地要采用多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每个人是自己心理健康第一责任人”“精神疾病可防可治,心理问题及早求助,关心不歧视,心身同健康”等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结合“世界精神卫生日”及心理健康相关主题活动等,广泛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各级宣传、网信部门和主流媒体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刊播心理健康宣传教育精品和公益广告,传播自尊自信、乐观向上的现代文明理念和心理健康意识,广泛运用网站、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平台,传播心理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全民心理健康素养,培育良好社会心态。各地基层文化组织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心理健康知识融入群众文化生活。教育、司法行政、公安、工会、共青团、妇联、卫生健康等单位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定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识地培养积极心态,预防不良心态,学会调适情绪困扰与心理压力,积极自助,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心理氛围。(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推动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充分发挥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帮助公民促进个性发展和人格完善,更好地进行人生选择,发展自身潜能,解决生活、学习、职业发展、婚姻、亲子、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心理困扰,预防心理问题演变成心理疾病,促进和谐生活,提升幸福感。各级综合医院要设立身心医学科或心理科,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临床心理知识培训,对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进行识别和转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早期识别能力。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加强临床心理学科建设,开设心理治疗门诊,引进心理学、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患者提供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相结合的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监狱司法监管场所等合作,积极开展抑郁、焦虑、老年痴呆等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科普宣传,对辖区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及时提供治疗服务。二级及以上妇幼保健院应开展妇女、儿童心理保健服务,有条件的设立妇女、儿童心理专科门诊。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心理健康服务中的作用,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中医专业人员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防治和研究。各地要充分发挥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帮助公民促进个性发展和人格完善,更好地进行人生选择,发展自身潜能,解决生活、学习、职业发展、婚姻、亲子、人际交往等方面的心理困扰,预防心理问题演变为心理疾病,促进和谐生活,提升幸福感。倡导大众科学认识心理行为问题和心理疾病对健康的影响,将提高心理健康意识贯穿终生,逐步消除公众对心理疾病的认识误区,引导心理异常人群积极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和治疗。各地级以上市要依托各类公众热线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设立心理咨询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专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要为就诊者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监管场所应当加强对被监管人员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的识别、评估、诊断,根据需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被监管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心理治疗和药物治疗。(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重视和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援助热线、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衔接递进、密切合作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模式。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预案,依托现有精神科医护人员、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分级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开展有序、高效的个体危机干预和群体危机管理。依托各地心理援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志愿者组织等,对高危人群持续开展心理援助服务。(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力搭建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各级政法部门联合公安、民政、司法、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托县(市、区)、镇(乡)、村(居)三级综治中心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场所建立基层心理服务站(室),确保基层心理服务工作有场地、有设施、有保障。建立心理疏导人才库,形成以心理咨询专家、心理教师、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为主体、心理服务志愿者为补充的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为辖区居民群众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心理服务站(室)建设的支持力度,要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矫治帮扶、心理疏导等服务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机制,构建多元化的服务体系。(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落实基层民众社会心理服务。各级综治中心要结合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心理需求。要充分发挥综治信息系统平台优势,建立社会心理服务电子档案,开展社会心态预测预警,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心理问题的高危人群及突发事件的苗头。在社区(村)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心理服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网格管理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等,对居民摸排各类矛盾问题,及时疏导化解。要利用老年活动中心、妇女之家、儿童之家、残疾人康复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为空巢、丧偶、失独、农村留守老年人,孕产期、更年期和遭受意外伤害妇女,流动、留守和困境儿童、孤儿,残疾人及其家属等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要建立健全基层综合管理小组,结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监管场所(包含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强制医疗所、监狱、未成年管教所等)被监管人员(包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收容教育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员、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面戒毒人员等特殊人群心理沟通机制,做好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人群及性格偏执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干预。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帮扶体系,加强人文关怀,促进社会融入,对有劳动能力者积极提供就业引导,提升其适应环境、重返社会的能力。(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加强教师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各地要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各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设立专项经费,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心理支持,提高师生自我情绪调适能力。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融入适合学生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内容。建立以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核心,以班主任和兼职教师为骨干,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高等院校要完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建设,按照师生比不少于1:4000配备心理专业教师,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心理辅导与咨询、危机干预等,开展教师与学生心理测评与分析,要重视提升大学生的心理调适能力,保持良好的适应能力,重视自杀预防,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等。中小学校设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落实学生规模1000人以上的中学、1200人以上的小学配备专职心理教师的要求。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身心可持续发展,积极创建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学前教育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开展以学前儿童家长为主的育儿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发现学前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特殊教育机构要结合聋哑、智障等特殊学生身心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心理品质。共青团等组织要与学校、家庭、社会携手,开展“培育积极的心理品质,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心理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学生自我情绪调适能力。针对遭受欺凌、校园暴力、家庭暴力、性侵犯等学生,各级各类学校要密切与社区联动,及时了解情况并提供心理创伤干预;针对留守儿童、流动、残疾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 等,学校提供一般性心理健康教育外,还要与家庭社区携手,及时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各地各类学校要对教师开展适宜的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等,定期对教师开展心理评估,根据心理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师心理疏导工作。(省教育厅牵头,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老年人心理关爱服务。重视老年人心理健康,完善精神障碍类疾病的早期预防及干预机制,针对抑郁、焦虑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和随访管理,为老年人特别是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悲伤抚慰等心理关怀服务。充分利用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基层老年协会、有资质的社会组织等大力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宣传老年心理健康知识。利用社区公共区域全方位宣传老年关爱知识与理念。积极发挥社区活动作用,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老年文体活动,倡导老年人走出家门。全面提升社会预防干预的能力,家庭成员要充分了解老年人心理特点及常见心理问题,在经济、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方面提供支持;通过培训专兼职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工作者、引入社会力量等多种途径,为空巢、丧偶、失能、失智、留守老年人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悲伤抚慰、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在老年人生病住院、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及时关心看望。(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开展职业人群心理服务。各机关、企事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实施员工心理援助计划和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依托党团、工会、医务室等人力资源建设心理健康服务团队,或通过购买专业机构服务的形式,对员工广泛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定期举办自我成长、婚姻家庭、职场人际关系、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公益讲座,提供心理评估、教育培训、咨询辅导等服务,传授情绪管理、压力管理等自我心理调适方法和抑郁、焦虑等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方法,为员工主动寻求心理健康服务创造条件。对处于特定时期、特定岗位、经历特殊突发事件的员工,通过员工心理测试、访谈等方式,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必要时联系专业医疗机构治疗。要加强特殊职业群体(公安、司法、调解员、信访专员等)等心理健康和促进工作。如定期开展心理健康发展和培训计划,积极提供心理辅导、心理支持、心理危机干预等,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工作保障和支持。(省总工会牵头负责)
(九)规范发展社会化心理健康服务。各地要积极支持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创办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发挥其在心理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向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基层组织及社区群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逐步扩大服务覆盖面,并为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性服务。社会心理服务机构要加大服务技能和伦理道德的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和常见心理疾病的识别能力。整合辖区社会心理健康服务资源。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妇联等部门探索鼓励社会力量或有关机构建立社会心理服务行业组织,引导和支持行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对现有心理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摸底调查,研究制定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行业规范。建立基层心理机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合作机制,形成连续性的服务链条,实现共同发展。(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专业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要加强精神医学、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等社会心理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工作,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精神医学等专业,在临床医学专业中设置精神卫生方向,在医学教育中保证精神病学、医学心理学等相关课程的课时,完善应用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的学科建设,逐步形成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建设一批实践教学基地,探索符合社会需求,有广东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医学、教育、康复、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要加强心理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技能培养,促进学生理论素养和实践技能的全面提升,依托具有资质和良好声誉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建立实践督导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心理咨询师培训管理。卫生健康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工作的政策,共同完善心理治疗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要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培养和使用的制度建设。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重视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医疗机构引进临床与咨询心理、社会工作专业的人才,加强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康复师、医务社会工作者等综合服务团队建设。积极培育医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医患沟通、心理疏导、社会支持等方面优势,强化医疗服务中的人文关怀。各行业对所属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要加强培训、继续教育及规范管理,制定本行业心理健康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明确岗位工作要求,定期进行考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设立心理健康服务岗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逐步将心理健康服务人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管理体系,畅通职业发展渠道,根据行业特点分类制定人才激励和保障政策。(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十一)多途径支持开展心理健康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和项目支持,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建设体系的科学调查与大数据分析,从总体上把握区域社会心态与社会阶层的心理状态特征。积极培育发展医疗机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和心理健康志愿组织,为公众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健康服务。鼓励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建立心理健康服务网站、心理自助平台、移动心理服务应用程序等,通过网络等平台向不同人群提供针对性服务。政法、司法、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根据公众需求,确定适宜的社会组织参与的项目,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心理疏导等服务。优先把心理健康相关机构纳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培育一批以心理健康服务为工作重点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作用,对各领域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依托专家组和行业组织,制订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登记、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制度。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行规行约和行业自律制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违规者惩戒和退出建议。发挥心理健康相关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加强心理健康学术交流、培训、科研等工作,促进心理健康服务规范发展。各地有关部门和有关研究机构要围绕社会心理健康工作的发展需求,大力开展社会心理健康相关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展本土化心理健康基础理论的研究和成果转化及应用。(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作为平安广东、健康广东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政府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法委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本地区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单位家庭个人尽力尽责的工作格局,保障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制定政策措施,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推进社会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各级政法委要加强调查研究,推动社会心理健康服务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做好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并将其纳入综治(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1.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社会心理健康服务相关法律及制度建设问题,制订行业发展相关政策和服务规范,指导行业组织开展工作。2.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各类文化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将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4.教育部门负责完善社会心理健康相关学科建设,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健全各级教育机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工作。5.科技部门加大对社会心理健康服务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6.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完善系统内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重大警务任务前后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组织开展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健康相关工作。7.民政部门负责引导与管理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心理健康服务。总结推广广东社工“双百计划”服务模式,在全省乡镇(街道)建立直接聘用社会工作者的社工站,推动心理健康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8.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对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有关医疗保障工作,完善心理健康服务项目价格政策。9.财政部门强化对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保障并监督使用。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规范管理。11.市场监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机构,依有关主管部门提请,依法予以处罚。12.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中医医疗机构做好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工作。13.农业农村、工会、共青团、妇联、信访、残联、卫生健康等负责特定工作对象的心理健康服务工作。
(三)完善财政保障。要积极落实政府对基层组织开展社会心理健康服务和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相关政策,根据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需要,保障社会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本核算制度与标准规范。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社会心理健康服务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心理健康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以规范社会心理健康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完善心理健康服务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大工作力度,推行属地化管理,规范心理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日常监管。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要定期对心理健康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示范单位、实践基地建设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心理健康数据安全的保护意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机制,防范因违反伦理、安全意识不足等造成的信息泄露,保护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