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4.03.04
- 施行日期:2014.03.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南瑶族自治县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因欠薪引起的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欠薪应急周转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或已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而垫付给劳动者部分工资的应急专项资金。 欠薪应急周转金是政府自有资金,每年列入县、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本县级欠薪应急周转金不低于100万元,各镇欠薪应急周转金具体标准由各镇人民镇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在用人单位暂无能力偿还所垫付的资金期间,各地应及时补充缺口资金,确保欠薪应急周转金足额建立。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垫付范围:
(一)因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或已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的;
(二)因用人单位确属短时间内无法筹措集资金支付劳动者工资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或已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为解决劳资纠纷需要的。 欠薪应急周转金不予垫付的人员:
(一)用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及配偶、子女、父母;
(二)用人单位董事会成员;
(三)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
(四)已经或应当由工资支付保证金、主管单位垫付等其他途径得到垫付的人员。 欠薪应急周转金作为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部门专账专户管理,使用应急周转金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一般情况下,欠薪应急周转金按照每人每月最高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标准的80%垫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审批程序。县、镇要成立以政府分管人社工作的领导为组长,信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公安局和法院等部门为成员的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欠薪事件进行分析和认定。确需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由欠薪单位填写《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附件1),县、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县、镇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将所需应急周转金划拨到人社部门账户,由人社部门负责核发。申领欠薪应急周转金人员名册(附件2)、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立案和查处的相关资料作为核发单位的记账凭证。 欠薪应急周转金支付给劳动者的部分工资属于垫付部门替用人单位垫付的资金,垫付部门有永久性追偿权。接受垫付工资的劳动者应当向垫付部门出具转让追偿权声明书。垫付部门应当将垫付情况告知用人单位。
因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劳动者工资而由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的部分工资,该用人单位原则上在30日内偿还,拖欠不还的,由垫付部门根据相关部门作出有效法律文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用人单位欠薪逃匿的,用人单位有可执行财产的,由垫付部门根据相关部门作出的有效法律文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现有财产,如厂房、生产设备、原材料、知识产权、债权等。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资金,优先偿还应急周转金的垫付部分。
因企业破产,垫付的应急周转金从破产企业财产中优先偿还。 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后,垫付无法收回的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在每年年终决算前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逐笔进行核销,核销额度控制在财政预算安排的欠薪应急专项资金额度内。核销表(附件3)连同欠薪应急周转金申领签收单据、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立案和查处的相关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同级财政批准核销。 欠薪应急周转金作为垫付资金,日常会计核算作为“暂付款”处理,不直接列支,垫付后难以收回的经批准核销后列报支出。 欠薪应急周转金作为专项资金,年终结算后结转下年使用,列入专用基金分专账明细核算,如结余不足专项资金总额标准则每年预算再安排相应资金进行补充。 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属应急预案机制,不对外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
20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