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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
  现将《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局政策法规科反映。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2018年10月10日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和程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并包含下列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市场准入;
  (二)产业发展;
  (三)招标投标;
  (四)政府采购;
  (五)经营行为规范;
  (六)资质标准;
  (七)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
  前款所称政策措施,按制定主体划分,包括:
  (一)以我局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
  (二)我局报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省级主管部门决定、制定或批准的政策措施;
  (三)我局报送市政府授权批准的政策措施;
  (四)由其他部门牵头、我局参与起草的政策措施中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政策措施,既包括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对海洋渔业、农业、水利系统内部的指导性文件,还包括政府采购、招标等具体措施。
  第四条 起草或牵头起草政策措施的科室或单位(以下简称起草科室或单位)负责对其起草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可以由起草科室或单位自我审查,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查。
  局办公室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或报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省级主管部门决定、制定或批准的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形式审查。未附具公平竞争审查书面结论或经审查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且不适用例外规定的,不予列入局务会议议题或作退件处理。
  局政策法规科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需要开展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形式审查,未附具公平竞争审查书面结论或经审查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且不适用例外规定的,不予合法性审查,作退件处理。
  第五条 公平竞争审查在下列阶段开展: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在征求本系统和相关单位意见后,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前开展;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报局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核前开展;
  (三)其他政策措施在出台前开展,需要提请局务会议审议的在报送议题前开展,需要报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省级主管部门决定、制定或批准的在报送前开展。
  第六条 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逐条逐款逐项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确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标准开展。
  第七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意见,可以采用发放调查表、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一般适用于可以明确利害关系人且利害关系人数量较少的情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适用于无法确定利害关系人或者虽可确定利害关系人但其数量较多的情形。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政策措施属于法规、规章、重大行政决策或规范性文件,按其他相关规定也需征求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意见的,可一次性征求意见,但在征求意见时应特别注明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的依据以及就该政策措施是否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征求意见的内容。
  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起草科室或单位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可以就政策措施是否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局、专家学者、局法律顾问、专业机构或局政策法规科意见或向其提出咨询,并参考其意见后作出审查结论。
  第九条 公平竞争审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对发文机关为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以及局属单位的,发文类型为文件,文种为意见、通知、请示的文件,拟稿人在OA系统发文时,应当选择“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经审查不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或“经审查具有一定限制竞争效果但属于例外规定”,对选择了“经审查不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或“经审查具有一定限制竞争效果但属于例外规定”选项的,应当填写并附《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1)。文件审核、签发人应当一并对文件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及审查结论进行审查。
  不通过OA系统作出的决策的政策措施,参照前款规定开展审查。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查的,由该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审查结论。
  第十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征求意见函、公开征求意见页面截图、咨询函及反馈意见和处理情况,委托书、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材料,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等,应当与政策措施一并存档。
  第十一条 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间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市部门间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经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提交市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二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施政策目标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十二条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起草科室或单位应当在政策措施实施后每周年2个月前评估其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经评估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当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每三年牵头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本办法实施后新制定的政策措施集中开展一次评估。评估后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由原起草科室或单位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起草科室或单位认为政策措施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也可以在政策措施出台时直接明确评估时间。
  第十五条 起草科室或单位每年1月15日前向局政策法规科报送上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开展审查的政策措施件数、审查方式、审查结论等,并附政策措施详细列表。
  局政策法规科每年1月31日前向市部门间联席会议报送上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

规范性文件草案□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_

 

(附相关证明材料)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如有,请附专家咨询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是/否

1.对外地或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相信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是□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格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措施名称)征求意见。如认为本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年月日前向我局(单位)提出。联系方式(邮寄地址、传真、邮箱)。
  备注:如按其他规定也需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函或公告中应当包含上述内容。
  附件3
  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报表(格式)

  ( )年度,我科室/单位共起草政策措施( )件。其中( )件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件涉及市场经济活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中,( )件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简述审查方式、审查结论等)。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情况。
  附件:开展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科室/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开展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政策措施名称

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审查方式

审查结论

备注

1

     

2

     

  附件4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发文拟稿单

标题

 

文号

 

拟稿单位

 

拟稿

时间

 

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核

 

拟稿人

 

缓急

 

主送单位:

印发份数:

办公室核稿

意见

 

公开方式及保密审查

□主动公开

公开途径:

○门户网站

○新闻媒体

○其他

科室审查:

 

办公室复核:

□依申请公开

□不公开 □其他

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分管领导签发

 

局长

签发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