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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旅发规字〔2018〕3号)



各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业:

  现将《广州市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我们联系。

  特此通知。

  (联系人:桂旭龙;联系电话:81078245)

广州市旅游局
2018年6月15日

  广州市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穗府函〔2017〕79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旅游扶持政策的精神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批以及实施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按照《意见》明确的范围和标准,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培育发展优质旅游项目,优化我市旅游业发展环境,健全优质旅游产品体系,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建设世界旅游名城和国际旅游目的地集散地。


  第四条 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及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五条 市、区两级旅游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管理监督工作。

  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申请、预算申报、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

  市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资金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等。

  各区旅游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资金的申报、审核、管理、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对于新建或扩建世界级主题公园,且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落户广州的,视其在穗年度实际完成旅游投资总额情况及社会贡献情况,给予项目资金扶持。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且税收解缴关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当年投资金额(不含土地使用费)的1%-3%,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进行补助。


  第七条 对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优先发展方向的旅游新业态项目,实行竞争立项、综合评价,纳入全市旅游重大项目管理,按当年项目建设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第八条 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资金。


  第九条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中国红色旅游国际化示范基地、国家级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国家5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条 对成功创建的市级旅游文化特色村和新评定的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对成功申办主会场落地广州的大型国际性会议和展览,根据《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商务会〔2017〕18号)明确的标准和要求,给予申办单位(政府单位除外)相应的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对组织客源来穗的旅游机构,按照广州市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办法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对已经投入运营的广州市自驾车营地、旅游问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经相应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项目建设经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旅游集散中心新开旅游专线,参照公交线路补贴的相关标准,每条旅游专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5万元。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为区及区以下各级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为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应具有独立法人(营业主体)和一般纳税人资格,且税收解缴关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为旅游集散中心新开旅游专线或新建旅游问询中心的,旅游集散中心新开旅游专线承诺运营二年以上,新建旅游问询中心承诺运营三年以上。


  第十八条 申报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需提交下列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提交原件查验):

  (一)基本材料

  1.申报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广州市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审批表(见附件)。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4.获得相关等级、品牌或达标证书及批复文件。

  5.项目申报等级、品牌和达标证书过程中,由广州市旅游局出具的推荐审核意见。

  6.申报项目建设现场照片及相关音像视频资料。

  (二)专项资料

  1.世界级主题公园和旅游新业态项目在基本材料的基础上还须补充提交:

  第三方机构认证的实际投资额证明材料。

  2.自驾车营地申报单位在基本材料的基础上还须补充提交:

  (1)项目立项许可、核准或备案文件。

  (2)申报建设项目建设经费投入支付凭证(包括租用场地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等)。

  3.新建旅游集散中心在基本材料的基础上还须补充提交:

  (1)建设费用相关凭证。

  (2)运营旅游专线运输企业客运资质证明。

  (3)与运输企业签订的旅游专线运营合同。

  4.新建旅游问询中心在基本材料的基础上还须补充提供运营三年以上承诺书。

  5.旅游集散中心新开旅游专线在基本材料的基础上还须补充提供运营二年以上承诺书。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必须真实有效,由法定代表人严格审查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申报。在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明确的范围内成功创建或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均可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至8月。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填写《广州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审批表》,提供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文档,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区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向市级旅游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一条 审核。区级旅游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广州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并提供电子文档。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本办法第六条明确的补助项目,由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评审。市级旅游主管部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奖励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提交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示。市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广州旅游政务网向社会公示项目申报情况、奖励扶持名单及金额,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级旅游主管部门编制奖励扶持资金计划,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人大批复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第二十五条 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广州旅游政务网公布本实施办法及项目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结果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资金申报单位收到旅游奖励扶持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资金申报单位收到旅游奖励扶持资金后,应严格按照《意见》明确的要求,主要用于旅游国际化宣传营销体系构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资源品牌打造、旅游目的地项目建设、旅游人才引进和培育等方面,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资金受领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自觉接受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履行绩效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在旅游创建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取消申报奖励扶持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广州市旅游发展奖励扶持的期限为自《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鉴于资金拨付的延后性,本办法有效期自颁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广州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审批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申请资金类别(奖励/扶持)

 

单位性质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项目简介

申请奖励扶持项目名称

 

申请金额的说明(构成)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金额

大写:

项目概况

 

申请理由

及主要用途

 

项目单位申明:

本人谨代表申请单位做出申明,完全明白本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申请表格内的所有内容。本人确认,所填报的各项申请材料,均真实无误。本人承诺,如以欺诈获得本项目资金,属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项目所在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签署意见并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所在

地区区政府

审核意见

 

 

 

 

 

 

签署意见并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旅游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签署意见并盖章

         年 月 日


  注:预期目标需详细说明,可另附页。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