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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016年12月7日以粤金贷监〔2016〕5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中小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和《商务部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有关法律工作的函》(商台函〔2015〕73号)等有关规定,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政策,实现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

  落实《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港、澳资企业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与省内企业要求一致。


  二、放宽股东持股比例规定,拓宽小额贷款公司投融资渠道

  (一)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设上限;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设下限。

  (二)经营效益优良、达到评级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以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具体参照《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管理工作指引》执行。

  (三)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壮大资本实力,增资扩股不受成立时间限制。

  (四)支持优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投贷联动等股权投资业务,对外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


  三、增加或取消部分申报设立材料

  根据国务院“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统一提交拟设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取消提交法人股东贷款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无犯罪证明和公安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证明。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意见内容涉及之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政策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金融办。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