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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在取消审批管理后要规范备案管理并优化服务。在省级统筹清单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请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认领“粮食收购备案”事项,做好实施清单编制及公开工作。尤其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帮助其尽快了解政策变化,指导其按规定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有关信息。
  附件: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转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附件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附件2:广东省企业粮食收购备案表(略)
  附件3:广东省企业粮食收购注销备案表(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10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