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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建设李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通告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穗府〔1990〕99号
  • 公布日期:1990.11.24
  • 施行日期:1990.11.24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30日)宣布失效(原因:该项工作已完成)


          关于建设李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通告
        (穗府(1990)99号 一九九0年十一月
           二十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为解决生活垃圾的填放,保障市容环境的整洁,维护城市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建设李坑生活垃圾填埋场。为保证该项工程顺利进行并按期投入使用,特通告如下:
  一、李坑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从选址到垃圾填埋、污水处理工艺均符合国家规范,是本市一项无害化处理的重要市政建设工程。
  二、该项工程地处***区龙归镇永兴李坑山塘一带,三百七十亩土地已被国家依法征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进入工地寻衅滋事、阻挠施工,不得侵占、破坏工地内的财物。
  四、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干扰施工正常进行的;
  (二)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五)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