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
- 发文字号:深信办发〔2002〕94号
- 公布日期:2002.10.17
- 施行日期:2002.10.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信息工程质量
监督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0月17日 深信办发[2002]94号)
为保证信息工程建设质量,提高信息化建设投资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和《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应接受质量监督检验的信息工程项目:
(一)由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使用财政资金或自有经费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
(二)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它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或自有经费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工程项目。 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深圳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申请项目备案,填写《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申报表》(下载网址http://www.sz.gov.cn)。
(二)建设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信息工程合同,系统设计方案,项目进度计划,项目人员安排,软、硬件技术规格说明等有关文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的项目还需提供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粤行费字0065005号)缴纳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
(四)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未按规定实行监督的在建信息工程项目或已建成但尚未进行工程结算的信息工程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天内,建设单位应到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办理质量监督检验手续。办理程序与本通知第二条相同。 对不按规定向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备案,不接受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测的,我办将依法查处。特此通知。
深圳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同心路1号B座1楼 电话:82102333转4067 联系人: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