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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汕头市纪委、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汕头市纪委、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共产党员、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市直局以上单位:
  近两年来,利用“六合彩”等形式进行赌博活动虽经多次打击,但在我市一些地方仍有出现,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毒害党员、干部队伍,影响了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为严肃党纪政纪,坚决查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六合彩”赌博的行为,市纪委、监察局制定了《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汕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汕头市监察局
                      2001年7月12日

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

“六合彩”赌博活动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打击和取缔利用“六合彩”赌博活动,严肃查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利用“六合彩”赌博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条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纵容、策划、经营、庇护利用“六合彩”赌博活动,以及打击利用“六合彩”赌博活动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等,依照本规定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凡参与“六合彩”赌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或撤职处分;
  (一)策划、参与开设赌场、赌档的;
  (二)经营“六合彩”赌博业,充当“庄家”、“赌头”,或参股当“庄家”,或为“庄家”设代销点接受投注的;
  (三)动用公款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的;
  (四)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参与“六合彩”赌博的;
  (五)印制、贩卖“六合彩”小报等资料的;
  (六)接受参与赌博人员贿赂或向参与赌博人员敲诈勒索钱物的;
  (七)充当“六合彩”赌博活动“保护伞”的;
  (八)严重干扰、阻挠执纪执法机关查处“六合彩”赌博的。
  第四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六合彩”赌博,个人参赌投注额或接受投注额累计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5000元以上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和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五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为利用“六合彩”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设备及其它有关方便条件或通风报信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第六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经营“六合彩”赌博或利用职权获得好处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七条 执纪执法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或利用职权支持、纵容、庇护“六合彩”赌博的,依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其所在单位因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导致多次发生上述问题的,根据其情节及所造成的影响,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八条 执纪执法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因管理不善,查处不力,造成管辖范围内利用“六合彩”赌博活动泛滥的,根据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影响,给予负直接管理责任者及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九条 领导干部对所属地区、单位发生利用“六合彩”赌博活动放任不管,对上级打击“六合彩”赌博活动的部署贯彻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赌博活动猖獗的,给予负直接管理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对长期未能整改扭转上述局面的,加重处分。
  第十条 对主动交代,检举揭发“六合彩”赌博活动的,视其情节从轻、减轻直至免予处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村居委干部等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汕头市纪委、汕头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