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整合认定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复函
- 制定机关: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文字号:粤经贸函〔2009〕1464号
- 公布日期:2009.09.08
- 施行日期:2009.09.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整合认定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复函
(粤经贸函〔2009〕1464号)
深圳、汕尾市人民政府: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按照《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等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原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上,将鹅埠镇已经环评审查的1036公顷和原新湖工业园272公顷土地进行整合,并认定整合后的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请你们加强对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按照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整合认定审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兑现相关承诺。 切实履行合作协议,加快完善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等配套条件,依法依规做好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环保、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推进园区建设,所有园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园区建设用地、总体规划、环评等审批手续,未通过环评审批的范围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工作完成及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基本情况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八日
二○○九年九月八日
附件: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基本情况
组成区域 | 规划面积 (公顷) | 用地性质 | 首期开发面积 (公顷) | 已批准的环评面积 (公顷) | 引进产业的环保要求 | 建设地点 | 管理机构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鹅埠片区 | 1036 | 建设用地 | 1036 | 1036 | 园区应优先引进无污染或轻污染的电子、机械等企业,不得引入印染、鞣革、造纸、化工、电镀及含其他表面处理工序等水污染物排放量大或排放一类水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工业园规划建设要贯彻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园的理念,推行清洁生产,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并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汕尾市海丰县鹅埠镇 | 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 汕尾市政府办公大楼512室 | 0660-3396666 |
新湖工业园片区 | 272 | 建设用地 | 0 | 依照省环保局环评审查意见执行(该片区环评于2001年已由汕尾市环保局年审批,其环评按程序须报省环保局审查);未按规定程序通过环评审批的范围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 汕尾市东北角、东涌镇西北角三联、贵星、湖田村 | ||||
合计 | 1308 | - | 1036 | 103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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