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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2021年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2021年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汕医保〔2021〕123号)


市社保局,各区(县)医保分局,各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20号)的规定,我市组织医疗专家,结合实际,制定了《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六岁及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加收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汕头市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现就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的问题
  (一)《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六岁及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加收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是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最高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级别为依据,按对应的级别标准收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开展的卫生服务项目,按一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可在省、市医保部门规定的项目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且不再向医保等部门备案。
  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仍按汕人口计生局〔2006〕92号文的规定执行。
  《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中“皮下气肿穿刺排气”等新纳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新修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打包收费和六岁及以下儿童增加收费的,应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含打包收费项目)编码后分别加字母“T”“D”“E”予以区分。
  纳入六岁及以下儿童医疗服务价格加收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六岁及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加收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标准执行。本文件公布后,相关项目价格调整时,在调整后的项目价格基础上加收30%。
  (三)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试行项目的,须在省医保局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试行项目选择编码及项目收费,并自主制定价格。
  (四)医保部门未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收费。如需要收费的,必须按规定向医保部门申请新增立项。
  二、关于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问题
  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需收费的,须在医保部门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内选定编码及项目收费,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定价。
  医保部门未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机构需要收费的,必须按规定向医保部门申请新增立项。
  三、关于落实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问题
  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须在《汕头市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选定编码及项目收费,并统一实行打包收费,一律不得另行收取医疗器械费用;对同一项目,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制定不同的价格标准,但应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四、及时更新维护信息系统
  医保部门、医疗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类与代码等资料的更新和维护工作,确保医疗机构收费信息准确。
  五、强化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管
  (一)落实价格公开制度。各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
  (二)加强价格监测。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尤其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防范价格异常波动。
  (三)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医疗服务价格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服务价格秩序。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5日起执行。此前相关部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附件2.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使用说明
  附件3.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
  附件4.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六岁及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加收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
  附件5.汕头市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1年版)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5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