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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人车对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人车对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交规字〔2018〕13号)



市运管局,各相关区交通(运输)局、交管总站,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现将《广州市“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人车对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9月25日

  广州市“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人车对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道路运输行业重点营运车辆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管,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行业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

  第三条 广州市全面推广实施“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人车对应管理,通过驾驶员身份识别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插卡验证的方式识别当班驾驶员身份及从业资格信息,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广州市营运车辆安全监管平台,实现企业、车辆、驾驶员一一对应的实时监控管理。

  第四条 广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完善广州市营运车辆安全监管平台。市、区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实施“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人车对应管理工作。
  广州市“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并由企业专职监控人员具体落实动态监控人车对应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市交通部门相关要求报送本企业在岗驾驶员的岗位从业资料。

  第六条 市交通部门对已报送岗位从业资料的驾驶员免费发放广州市道路运输行业驾驶员岗位登记卡(以下简称“岗位登记卡”)。

  第七条 岗位登记卡仅作为记录驾驶员岗位登记相关信息的载体,用于“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人车对应管理,不得替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已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IC卡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可以使用IC卡从业资格证实现人车对应管理工作,不再另行发放岗位登记卡。

  第八条 “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已领取岗位登记卡的驾驶员,严格落实“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人车对应管理规定。离职驾驶员应当及时将岗位登记卡交回发卡部门,所属企业应当及时将离岗司机信息资料报送市交通部门。

  第九条 “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安装的驾驶员身份识别设备应符合《IC卡道路运输证件》(JT/T825-2012)第12部分“IC卡读写器技术要求”,并连接卫星定位装置。相关信息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的标准要求上传广州市营运车辆安全监管平台。
  “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由专职监控人员对所属重点营运车辆实施动态监控人车对应管理。“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及驾驶员应当确保数据有效上传。

  第十条 驾驶本市“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前,当班驾驶员应将本人的岗位登记卡或IC卡从业资格证插入驾驶员身份识别设备,经验证通过后方可驾驶“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车辆行驶途中不得取出驾驶员岗位登记卡或IC卡从业资格证。
  驾驶途中更换驾驶员的,应当重新插入本人的岗位登记卡或IC卡从业资格证,验证通过后方可继续驾驶。车辆在中途休息、回场停车熄火前,当班驾驶员应当及时取出岗位登记卡或IC卡从业资格证。

  第十一条 “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及驾驶员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落实“两客一危”人车对应管理工作的,由交通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改正,并纳入年度诚信评价。

  第十二条 “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及驾驶员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