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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转发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转发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市政园林函〔2008〕112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建函〔2008〕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实施资质管理,凡在我市开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均应当取得资质许可。
  二、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市的企业如需申领资质许可,应当向我局提出申请。其中在“两市四区”注册的企业,在向我局提出申请前,需先由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三、实施天然气置换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天然气置换改造队伍的管理,不得委托未取得资质的企业开展天然气置换改造工作。
  四、各区、县级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资质的监督管理,发现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法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我局。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