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及建立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及建立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珠发改价格〔2015〕116号)
珠海城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珠海港泰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珠海港兴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1048号)等有关规定,经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管道天然气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及建立购销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方案。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气和非居民生活用气两类。具体价格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气类别 | 气价 | 备注 | ||
居民生 活用气 | 阶梯气价 (每年每户) | 30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 | 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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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80立方米部分 | 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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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立方米及以上部分 | 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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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生活用气 | 4.90 | 最高销售价格 |
(一)用气分类。民用气价格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以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特定用户的用气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是指居民用气以外的其他终端用户价格。
(二)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计算公式:阶梯气价计量总气费=居民用气第一阶梯气价×第一阶梯用气量+居民用气第二阶梯气价×第二阶梯气量+居民用气第三阶梯气价×第三阶梯气量。
(三)居民用气阶梯气价计量核算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确定,家庭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用气户,可持有效证明(用气地址对应的户口簿、居住证等)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增加用气人口,每增加1人,可在各档气量上限基础上按人均用气量相应增加气量。
(四)非居民生活用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在最高销售价格以内制定具体价格。
(五)对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按居民生活用气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的平均价4.29元/立方米执行。
二、建立购销价格联动机制。
为适应气源价格的变化,缓解上下游价格矛盾,建立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购气成本适时动态调整的定价机制。
(一)当城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平均购气成本波动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动态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动态调整作价公式:
1.按成本利润率计算: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含税)=[(不含税购气成本+运营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2.按净资产利润率计算: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含税)=[(不含税购气成本+运营费用)+(净资产×净资产利润率/供气量)]×(1+增值税率)。
购气成本是指城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从其他企业购入天然气所发生的购气费用以及运输装卸等费用,即进气价。
运营费用包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按2013年-2015年9月供气定价成本监审核定的运营成本为0.94元/立方米。
利润率暂按成本利润率计算,按最高不超过同期商业银行中长期(5年以上)贷款利率加2个百分点核定,试行2年。试行期间,启动决策后评价工作,根据我市管道天然气普及和用气规模情况,适时过渡到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净资产利润率按同期商业银行中长期(5年以上)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核定。
3.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上涨或下降达到价格调整条件时,可以启动价格动态调整程序。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优惠政策。
对我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生活用气每户每月免收5立方米。
四、实施范围。
珠海城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珠海港泰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和珠海港兴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管道天然气用户。
五、实施时间。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