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失效
-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 公布日期:2019.08.27
- 施行日期:2019.08.27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的规定,现就惠州市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7日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