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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则(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则(试行)》的通知
(汕人防〔2017〕5号)


各县(市、区)人防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办制定了《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经市法制局审核通过(汕府法审〔2016〕35号),现印发你们,自2017年2月9日起实行3年,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

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实施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办在查处人民防空违法行为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近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 行使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行使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整改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涉嫌构成形式犯罪的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根据违法事实和危害后果,参照执行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先确认行为违法,再搜集证据加以证明,不得采取诱导或胁迫的方法取得证据。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细则、实施标准及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在政务信息公开栏或通过局域网、政务网、互联网等形式对外公布,允许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实行集体会审:
  (一)确定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界定;
  (二)应当成立专门会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制人员、执法人员等组成;
  (三)会审结果填写会审记录,参加人员在会审记录上签字,并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事项作出会审后,及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自由裁量权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实施的,依法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应当经常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检查,发现处罚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五)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六)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情形严重的,由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
  (二)未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按照本单位或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四)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与本规则一并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年2月9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城市规划区内(含新区、高新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200(按建筑面积计算,以下相同)平方米以下未修建或未缴费的。

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一般

应建防空地下室200~1000平方米未修建或未缴费的。

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给予严重警告,并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应建防空地下室1000~2000平方米未修建或未缴费的。

未按建设规定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应建防空地下室2000平方米以上未修建或未缴费的。

未按建设规定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轻微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单位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般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0~100平方米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单位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严重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4千元、单位并处4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3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轻微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情节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千元、单位并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情节较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单位并处3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情节特别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4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轻微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不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千元、单位并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较大损失且情节较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单位并处3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恶劣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5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轻微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平方米以下,拒不补建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千元、单位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般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拒不补建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2千元、单位并处2万的罚款。

严重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拒不补建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单位并处3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拒不补建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6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轻微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造成损失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千元、单位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造成较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单位并处3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拒不改正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造成设备设施严重损坏或丢失。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7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六)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轻微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造成轻微情况。

给予批评教育。

严重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谩骂、侮辱工作人员,并造成设备设施被破坏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2千元、单位并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殴打工作人员,并造成设备设施严重损坏及人身伤害。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8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轻微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较大损失且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千元、单位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般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较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2千元、单位并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重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单位并处3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