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教发〔2011〕38号)
各区(县级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学校:
《广州市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反映。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总工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总工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
为切实解决城乡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就学困难,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我市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实施城乡贫困家庭子女普通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免费对象
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
(一)广州市户籍;
(二)广州市普通高中〔含公办高中、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以下简称民办高中)〕学籍;
(三)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以上证件之一。 免费项目
免费项目:普通高中“一费制”普通生学杂费。
学杂费以外的费用不属于免费范围,住宿生的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免费补助标准
(一)按每生每学年2350元给予补助。
(二)对在民办高中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学杂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免费对象资格认定
(一)申请。
符合免费条件的初中毕业生(秋季学期升读高一新生)中考报名时,应向招考部门提出免学杂费申请,并附上有效《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特困职工证》之一的复印件。证件经民政、工会部门审核后,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于10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新生名单送市教育局。
普通高中(含公办、民办)应当在8月20日前通知本校学生(秋季学期升读高二、高三年级学生)在当年9月15日前向学校提出免学杂费申请。符合免费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申请表,持有效《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特困职工证》之一的复印件向学籍所在学校提交申请(学校由学籍管理员专职负责)。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收到学校通知后,如在当年9月15日前未提出免学杂费申请的,则当学年不享受免学杂费,但下一学年可申请免下一学年学杂费。因学校未及时通知,致使学生未在当年9月15日前提出免学杂费申请的,学生当年免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
(二)核实确认。
1.学校在接到学生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学生资料,初步确认其资格,对初审符合免费条件的学生告知暂时免收普通生学杂费(最终是否同意免费以市民政局、总工会核实的名单为准,如未获市民政局、总工会审核同意免费,需补缴学杂费)。
2.学校将初审符合免费条件的学生信息在9月30日前录入广州市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中的学籍系统内,通过学籍系统生成免费学生名册。每年10月15日前,区(县级市)属学校将免费学生名册交区(县级市)教育局汇总。省、市属学校免费学生名册交市教育局汇总。
3.区(县级市)教育局会同级财政局共同确认本区(县级市)免费学生初审名单和人数,于10月20日前将有关数据上报市教育局。
4.市教育局将全市学生数据汇总后,交市民政局、总工会核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反馈至市教育局,并抄送各区(县级市)民政、工会、教育、部门。各级教育部门应及时将核实情况告知所属学校。学校据此通知未通过审核的学生补交学杂费。
5.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对后的免费学生人数计算补助金额,并将资金下拨到相关区(县级市)财政局和学校。
6.免费学生人数每学年核定一次。 补助资金分担比例
(一)省、市属普通高中学校的广州市户籍贫困家庭学生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二)区、县级市属普通高中学校(含公办、民办高中)的补助资金按《关于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穗府函〔2010〕91号)明确的专项资金配套比例分担:
1.越秀、海珠、荔湾、***区按市、区5:5比例分担;
2.天河、黄埔、番禺、花都区按市、区4:6比例分担;
3.南沙、萝岗区由区全额负担;
4.市本级与从化、增城市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 补助资金管理和拨付
(一)市财政局应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省、市属学校。
(二)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补助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将上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负担资金拨付区、县级市属学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等日常运转支出。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各区(县级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按本办法组织本级教育、财政、民政、工会等部门具体执行。省、市属学校由市教育、财政、民政、工会等部门执行。
(二)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不断加强学籍系统管理,确保学生信息完整、准确;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将免费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协助学生提出免学杂费申请,核准学生人数、坚决杜绝多报、虚报和重报学生人数;各级民政、工会部门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和学校核实学生的家庭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三)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教育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免费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市、区(县级市)教育、财政、民政、工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教育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或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一经查处,除回收财政补助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教育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工会、监察、审计等部门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检查监督。 其他
本办法设定的申请及审核等时限自2011学年起执行。2010学年的申请及审核有关事项另行通知。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