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清发〔2012〕8号 2012年2月2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为全面实施我市“桥头堡”发展战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清远,实现经济社会新跨越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充分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期间,我市高度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人口目标任务,人口控制能力明显提升,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75%的县(市、区)创建成为国家或省优质服务先进单位。 但是,我市目前的人口形势依然严峻,主要面临着以下挑战:一是人口总量保持惯性增长;二是人口老化趋势明显;三是出生人口性别比亟待回归正常范围;四是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将长期存在。
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领会省《决定》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重大指导意义,充分认识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创造性地将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真正落到实处,为“十二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的人口环境。 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清远核心任务,深入总结和准确把握人口发展规律,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机制,把适度的人口规模、优良的人口素质、优化的人口结构、合理的人口分布作为战略目标,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总量控制在432万人以内;稳定适度的低生育水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下;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深化人口文化建设,群众依法生育观念进一步增强;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4.5岁;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婴儿死亡率控制在6‰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0.15‰以下;出生人口性别比趋近正常水平;完善城乡一体化、覆盖生命全周期的“惠一生”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体系;全面推进人口服务管理现代化,力争到2015年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突出重点任务
(一)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入开展镇(街)无政策外多孩出生、村(居)无政策外出生活动。完善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制度,按月分解任务并兑现奖惩,把动态跟踪、阶段预警、奖优罚劣有机结合起来,推动落实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把工作着力点放到困难大、问题多的重点地区和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加强对工作后进地区的帮扶。引导基层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做好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等重点工作,推动工作重心下移,促进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完成年度人口计划。
(二)着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切实抓好优孕优生工作,提高出生缺陷预防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出生缺陷防治协作机制,将婚前医学检查、产前检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切实提高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的覆盖水平。总结推广国家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试点经验,稳步扩大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单位。积极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试点工作。对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出生缺陷筛查与诊治,定期为65岁以上老人免费开展健康检查。
(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机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卫生、人口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经济、法律、文化和行政等多种手段,实行标本兼治。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出生人口性别比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和定期通报制度。建立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联合执法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加强对B超购置使用和终止妊娠药物的监管。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实施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人口计生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力争“十二五”期间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趋近或达到正常水平。
(四)全面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社会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均等化,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达到户籍人口人均标准。完善区域协作机制,落实双向服务管理责任,推动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整合人口计生、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资源,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做好全员流动人口和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采集、交流、共享等工作,实现流动人口信息互联互通和异地查询,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机制。
(五)深入实施幸福家庭促进工程。以“文明、健康、优生、致富、奉献”为重点,广泛开展幸福家庭建设。充分发挥计划生育“三栏”、婚育学校、新家庭文化屋等宣传教育阵地的作用,继续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和“青春没烦恼走进校园”等活动,推进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重点开展创建清远特色人口文化宣传品牌活动。充分发挥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服务网络的作用,提高群众自我保健和生殖健康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强化市级避孕药具管理职能,努力提高药具管理服务水平和育龄群众满意度。建立健全生育关怀制度,全面推行手术并发症患者扶助制度和免费定点对症治疗,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再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点发展计划生育“三结合”等社会公益项目,推广“协会引路,群众致富”的帮扶模式,加大对孤儿监护人家庭、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留守人口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受灾家庭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扶持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的政策体系。
(六)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坚持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共同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切合实际的养老制度与模式,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着重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培训示范项目,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优势,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老年人的能力,探索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料的途径和模式。拓展养老服务领域,增加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便利化设施。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七)不断完善“惠一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给予奖励、救助和优待,基本形成以奖励优待、困难救助、养老和医疗扶助等为主体的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体系。全面落实和不断完善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以及清远市农村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奖励优惠办法。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覆盖面,逐步统一城乡奖励标准。进一步完善“普惠+特惠”的政策措施,确定计划生育家庭可优先优待优惠的公共服务范围和实施细则。加强部门协调,做好社会“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将落实计划生育优先优待优惠政策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促进政策的全面落实。
(八)全面加强人口信息化建设。建成覆盖全部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全员信息库。稳步推进人口信息资源数据共享,将公安、卫生、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列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部门间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库,实现由育龄人群向全体公民、育龄周期向全生命周期的重大提升。健全人口发展动态监测、综合分析、预警预报制度,对人口形势进行分析研判。不断拓展信息化应用领域,建立涵盖人口计生各个领域的业务系统平台,构建“信息引导、动态监测、服务全局”的工作新格局。
(九)促进人口分布优化。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人口规划的研究、编制和实施。做好《清远市“十二五”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工作。制定人口发展评估体系,开展人口发展对产业布局、公共资源配置、社会保障等方面影响的综合评估。切实加强人口限制区、疏散区、稳定区和聚集区建设研究,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有序流动政策,统筹兼顾人口分布和经济布局、城乡规划、国土利用的关系,以产业结构的优化促进人口分布的优化。
(十)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明确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主攻方向和工作重点,加强高层倡导,加大改革力度,建立“地级以上市创建综合改革示范市,县(市、区)推进优质服务全覆盖,镇(街)开展文明执法,村(居)实行村民自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模式。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推动统筹协调、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群众自治、人财保障等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六大机制的全面落实。巩固完善我市探索构建的“党政统筹、市规划指导、县(市、区)协调督查、镇(街)组织落实、村(居)社区综合服务、群众自治”的工作新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积极开展计生系统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和“诚信计生”活动,提高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扎实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努力形成“村(居)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新机制。 落实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党委、政府都要有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每年要将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报告。按照“分线考核、分区考评、分类指导、综合评估、动态管理”的要求,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进行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对党政领导重点考核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视程度、人财物投入、人口计划的完成、政策法规的落实等情况;对责任部门重点考核综合治理职责落实情况;对人口计生部门重点考核业务工作情况。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清远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奖惩办法》,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内容。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责制度,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人口严重失控的地方,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部门,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进一步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职责,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财政为主、稳定增长、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城乡统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保障体系。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年度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不低于50元。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免费服务项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专项经费以及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及时落实到位。
(三)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在机构改革中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基本稳定。市、县(市、区)、镇(街)应科学配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兑现人口计生干部岗位津贴。配齐配强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其工资补贴及医疗养老保障原则上与村“两委”干部同等待遇。对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科学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