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我省具有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开展产业转移园区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 发文字号:粤环函〔2007〕594号
- 公布日期:2007.07.16
- 施行日期:2007.07.16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我省具有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开展产业转移园区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环函〔2007〕594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有关环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产业转移园区和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工作,加快我省产业转移园区和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度,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我省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中具有区域开发服务范围的单位承接该单位所在行政区内产业转移园区和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