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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交规字〔2018〕12号)



市维驾处,各区交通(运输)局,市驾培行业协会,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为规范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市交委修订了《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维驾处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9月3日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拖拉机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相关理论知识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偿驾驶员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员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市和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市和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市和各区交通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国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并取得交通行政许可。

  第五条 驾培机构应当按规定配置教学车辆、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等,教学及经营场地应当为企业自建或租用,驾培机构不得采用隐瞒出资人或教学设施设备实际产权人等方式取得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租用教练场地的,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驾培机构应当聘用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担任教练员,并与聘用的教练员签订劳动合同。驾培机构聘用教练员或与教练员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申请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核实、技术审验并决定准予许可后,由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 驾培机构设置招生点或教练场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登记,有效期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致。
  驾培机构撤销招生点或教练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撤销登记。

  第九条 驾培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主动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按照许可程序调整许可事项内容。
  驾培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驾培机构许可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在许可期满前30日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驾培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在终止经营前30日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十条 驾培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核定的培训能力以及国家、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管理规范,统一对外招收学员、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驾培机构应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学时要求,参照我市教练车单车年度培训学员量计算指引(详见附件)招收和培训学员,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驾培机构应当按国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设置健全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驾培机构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道路训练安全告知、安全教育、教学现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除、重大事故报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安全责任倒查等,并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驾培机构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情况。

  第十二条 驾培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在经营场所公示教学大纲、学驾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教练场地和教练员、服务规范、安全管理措施、招生点、预约和投诉电话、培训合同等信息。
  驾培机构及其招生点、教练场应统一对外形象,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 驾培机构的培训收费应当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驾培机构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培训成本的价格及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驾培机构的教练员及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培训费用,应由驾培机构统一收取,并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 驾培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驾培行业协会推荐使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范本合同,按照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制定收费项目和学时单价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培训时间安排和违约处理方式。签订合同时,驾培机构应当向学员解释合同条款。
  培训合同应通过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息监管平台生成,驾培机构与学员双方应在网上签订合同;学员学籍信息自网上合同签订后,直接通过平台信息互联方式向交通部门登记。
  驾培机构不得向学员承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时间和考试结果。驾培机构不得向学员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驾培机构应当建立以学员评价为主的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健全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处理学员投诉。收到学员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学员,同时将投诉调查处理情况建档保存。

  第十六条 驾培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回访制度,通过回访评估教学质量和经营服务质量,并将回访情况建档保存。驾培机构年度学员回访量不得低于当年招生量。

  第十七条 驾培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段、时间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每学时为60分钟,有效教学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其中实际操作学时包含教练员讲解、学员观摩、学员实际驾驶操作等内容。每个学员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驾培机构完成各培训科目时,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大纲要求对学员进行考核,其中科目三阶段考核为结业考核,对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员,驾培机构应当向其颁发全国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驾培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应当包括学员基本情况、培训合同、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内容。学员档案自学员结业之日起至少保存4年。
  驾培机构应当如实出具学员培训记录,在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时,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查验。
  驾培机构应当将学员电子化档案信息通过网络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现共享。

  第二十条 驾培机构应当采用网络远程理论教学和面授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理论教学,其中面授学时不得少于6学时。

  第二十一条 驾培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并向社会公布。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关措施,引导驾培机构开展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自律机制,发挥维护行业利益、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驾培机构做好招生收费等管理,举报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第二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组织驾培机构采用与金融机构等第三方单位合作的方式,建立驾驶员培训学费托管机制,切实保障学员培训学费安全。



  第二十四条 教练员应当遵守下列执教规范: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驾培机构;
  (三)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四)不得擅自招收学员或者为与本驾培机构签订培训合同以外的人员提供培训、考试服务;
  (五)培训学员时,教练员应当随车教练,不得让学员单独驾驶;
  (六)培训教学过程中举止文明,不得辱骂学员;
  (七)不得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从事教练,不得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段和时间外进行路面驾驶员培训;
  (八)不得酒后从事培训活动;
  (九)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
  (十)不得使用非教练车或不符合规定的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教规范。

  第二十五条 驾培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教育,对新入职教练员应组织岗前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驾驶培训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执业素质。教练员脱岗培训记录应形成电子档案,并与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息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第二十六条 驾培机构应当建立定期与教练员沟通机制,加强对教练员职业道德和教学情况的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对有违法行为的教练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驾培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具有统一标识、悬挂教练车牌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的教练车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教练车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计时终端,确保终端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驾培机构应当建立教练车日常检查和维护制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保持教练车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教练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三十条 驾培机构应当按规定通过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信息监管平台对教练车信息进行登记,不得使用未登记车辆进行培训经营。

  第三十一条 驾培机构应当建立教练车档案。教练车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车电子数据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正侧面照片、教练车变更情况和综合性能检测情况等。
  教练车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三十二条 驾培机构应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规范设立教练场,制定教练场管理制度,加强教练场的维护和管理,完善服务功能,满足培训需求,维护培训秩序,保障培训安全。

  第三十三条 教练场(含经营性教练场)应实行信息化管理,配备监控设备、设施,并与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息监管平台联网。

  第三十四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对全市经营性教练场实行培训能力管理,按照训练平场应该满足容纳训练车数总数的1/4车辆同时进行基础训练和场地式样驾驶训练的要求,指导经营性教练场确定能签订的最大培训车辆数(详见附件)。鼓励和引导经营性教练场实行规模化、专业化经营。

  第三十五条 经营性教练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规范经营:
  (一)在教学能力范围内进行教练场地租赁;
  (二)与拟入场训练的驾培机构签订教练场地租赁协议,明确租赁时间、入场训练教练车数量及车牌号等主要信息;经营性教练场经营者与驾培机构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后,应将合同签订情况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纳入教学能力管理,并设置电子围栏;
  (三)在经营场所公示以下信息:
  1.本教练场的教学能力;
  2.入场训练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3.已签订教练场地租赁协议的教练车数量及车牌号。
  (四)不得接受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合法登记的教练车入场训练;不得擅自为协议之外的教练车提供训练服务;
  (五)在日常经营服务中,应核查学员信息,对入场训练的学员进行身份识别,严禁非签约驾培机构的学员入场训练;
  (六)经营性教练场土地使用或租赁期限届满前1年,应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土地使用或租赁期限延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 驾培机构租用经营性教练场的,应当与经营性教练场经营者签订场地租用合同。驾培机构租用经营性教练场申请行政许可的,场地租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经营性教练场经营者应合理确定培训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与驾培机构签订场地租用合同。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教练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状况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 学员有权自主选择培训服务模式,驾培机构不得强迫或误导学员。

  第三十九条 学员在签订培训合同前,有权要求驾培机构解释合同条款,并可与驾培机构协商修改或增加条款。

  第四十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有权选择培训时间和教练员;有权依照合同约定终止培训合同或转校,并要求驾培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未产生的培训费用,驾培机构应予配合。

  第四十一条 学员应当到持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驾培机构参加培训,学员的年龄、身体等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学员参加培训应当遵守驾培机构的管理制度,爱护教练车、教学设施和设备。



  第四十三条 市和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化合作,相互提供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关的管理和考试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培训与考试有序衔接。

  第四十四条 市和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全市统一的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息监管平台,实施对全市驾驶员培训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并收集以下有关信息,促进行业服务公开:
  (一)驾培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驾培机构聘用教练员情况;
  (三)驾培机构招收学员情况;
  (四)培训记录数据;
  (五)其他统计资料和管理信息。

  第四十五条 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区域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用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息化监管平台,及时更新行政审批、车辆登记等行业管理基础信息,接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四十六条 市和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监管,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驾培机构和教练员的培训质量、信誉、投诉及违法行为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组织开展驾培机构和教练员的诚信考评工作,根据考评结果对驾培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第四十八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有关举报、投诉案件,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法定职权和程序、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妨碍驾培机构正常经营秩序以及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任何人发现均有权投诉和举报。
  投诉和举报应当实行实名制。故意诬告或陷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驾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聘用不符合要求人员担任教练员或未按规定办理教练员信息登记手续的;
  (二)使用非教练车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练车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
  (三)未按规定统一教练车标识和设置服务设备的;
  (四)未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五)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六)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教学大纲、学驾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教练场地和教练员、服务规范、安全管理措施、招生(站)点、预约和投诉电话等信息的;
  (七)未按要求报送相关行业服务信息的;
  (八)未统一收费,或不按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学员费用的;
  (九)对学员每天培训时间超过规定学时的;
  (十)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练车档案的;
  (十一)未如实填写、报送培训记录或提供虚假培训信息的;
  (十二)为未取得学籍的人员提供驾驶员培训服务的;
  (十三)未按规定组织教练员进行脱岗培训或教练员脱岗培训记录不全的;
  (十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注销其系统登记信息:
  (一)私自收取培训费用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的;
  (三)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的;
  (四)进行培训时,教练员未随车教练,让学员单独驾驶的;
  (五)使用非教练车或不符合规定的教练车进行教练的;
  (六)擅自招收学员或者为本驾培机构以外的人员或未取得学籍的人员提供培训、考试服务;
  (七)酒后从事培训活动的;
  (八)在教学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
  (九)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未按规定参加脱岗培训的;
  (十一)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有关培训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教练员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 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驾培机构和教练员的违法行为涉及公安、安全监管、工商、税务、物价、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委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相关指标计算指引


  一、教练车单车年度最大培训学员数量指引
  (一)单台教练车年最大培训学员数量
  每台教练车每天有效工作时间按12小时计算,根据《教学大纲》规定,一名学员完成C1车型驾驶员培训,需要车辆实际操作学时40小时(包含实操教学考核,不包含模拟器教学);教练车每月培训工作时间按25天计算(除去车辆保养、检测、带考等时间),每年按照300个培训日计算,由此得到:
  单车年最大培训学员数量=300×12÷40=90(人)
  以上单车年最大培训数量是在驾培机构教练员、管理员等相关条件配备充足情况下的最大培训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驾培机构的相关条件进行检查。
  (二)传统培训模式单台教练车当期在训学员数量
  1.按照单台教练车年最大培训学员90人,目前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周期平均为6个月(以报名到领取结业证),由此得到:
  每车当期在训学员数量=90×6÷12=45(人)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周期变化情况每年计算并公布每车当期在训学员人数。
  2.驾培机构应及时报备休学、退学学员,以便及时从年度单台教练车培训学员数量中减除。

  二、经营性教练场最大签约培训车辆数指引
  目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小型汽车C1/C2为主,以培训C1车型为例,根据《教学大纲》规定,一名学员完成C1车型驾驶员培训,需要完成培训总学时为62个,其中车辆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学时16个,占总学时的25.8%,约1/4。故经营性教练场训练平场应该满足容纳训练车辆总数的1/4车辆同时进行基础训练和场地式样驾驶训练的要求,训练科目与配置数量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
  计算举例。经营性教练场面积64000平方米,仅提供小型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中“教练场地面积≥54000m2”、“每增加1台小型车辆,应增加400m2”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的最小培训规模应达到教练车总数不少于100辆”的要求,结合培训学时的分析,该经营性教练场可以签约最大教练车辆数为:[(64000-54000)/ 400+100]×4 = 500(辆)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