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工贸信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公安局、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提前报废黄标车增加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科工贸信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公安局、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提前报废黄标车增加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对提前报废黄标车增加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市科工贸信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8月1日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8月1日
关于对提前报废黄标车增加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黄标车提前报废,加大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从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我市车主既符合《珠海市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实施办法》补贴范围,又符合当年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公告》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规定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和珠海市的补贴。
二、有报废年限且可继续使用年限(以下简称“可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的载客、载货汽车,车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和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报废的,除享受《珠海市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实施办法》规定的原有补贴外,还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奖励补贴:
(一)2014年12月31日前报废的奖励标准:
1.可使用年限在2-5年内的机动车,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20%。
2.可使用年限在6-10年(含10年)内的机动车,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40%。
3.可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机动车,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60%。
(二)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报废的奖励标准:
1.可使用年限在2-5年内的机动车,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10%。
2.可使用年限在6-10年(含10年)内的机动车,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20%。
3.可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机动车,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30%。
三、无报废年限的非营运小型载客车(不含微型车)和专项作业车的车主,分别在2014年12月31日前和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报废的,除享受《珠海市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实施办法》规定的原有补贴外,将再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奖励补贴:
(一)2014年12月31日前报废的奖励标准:
1.已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30%。
2.已使用年限在11-20年之间的,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20%。
3.已使用年限在21年以上(含21年)的,不增加补贴,按原补贴标准执行。
(二)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报废的奖励标准:
1.已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15%。
2.已使用年限在11-20年之间的,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10%。
四、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和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2号令,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实行强制报废,车主不再享受补贴,以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五、本实施意见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