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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问责与渎职行为法律调查衔接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问责与渎职行为法律调查衔接规定(试行)》的通知
(茂办发〔2013〕3号)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茂各单位:
  《茂名市行政问责与渎职行为法律调查衔接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反映。
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4日

  茂名市行政问责与渎职行为法律调查衔接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大对我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行政问责的力度,规范检察机关对行政问责案件的司法审查行为,加强行政问责与司法审查之间的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行政问责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共同实施。行政问责机关依法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行政问责处理。人民检察院对行政问责案件依法进行刑事责任审查,对其中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第三条 行政问责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行政问责决定,被问责人在申诉期内不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在申诉期满后5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问责决定书副本。
  被问责人对行政问责决定不服提出书面申诉的,行政问责机关应当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5日内,将原问责决定书副本及申诉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行政问责机关的行政问责决定书副本后,应当安排专人对行政问责案件进行渎职行为法律调查,并在30日内,向行政问责机关出具渎职行为法律调查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向行政问责机关出具的渎职行为法律调查意见书,应当具明立案决定、暂缓立案决定或者不予立案决定。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渎职行为法律调查时,可以向行政问责机关了解有关情况或者查阅相关材料,行政问责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给行政问责机关。
  行政问责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行政问责机关在办理行政问责案件过程中,遇到疑难、复杂的情况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咨询。对行政问责机关的咨询,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予以回复。
  第八条 行政问责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有隐匿、包庇,或者损毁涉案物品、资料等妨碍调查的行为。
  行政问责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