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市卫〔2020〕161号)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城管局,市救助站,市卫健局直属有关单位,汕大医学院各附属医院,有关民营医疗机构:
为切实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确保流浪病人应医尽医、及时救治。根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及《汕头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纪要》(〔2019〕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局等五部门研究制定了《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1月20日
为切实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确保流浪病人应医尽医、及时救治,依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及汕头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医疗救治对象是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 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的医疗救治原则。 市中心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为市级综合救治定点医院,按照病人就近接诊原则救助。 市中心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为艾滋病专科救治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为市中心城区精神病患者定点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为结核病患者定点医院。 各区县人民医院为各区县综合救治定点医院,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南澳县在辖区内指定一家定点医院负责辖区精神病患者救治。 定点医院要制订收治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制度和流程,强化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用药规范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等。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需高额费用检查的,需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方可实施(抢救危重病人时除外)。 各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应建立相关医疗记录,一人一档,用于审核备查。 各定点医院应指定相关职能科室管理并制定申请陪护照料流程,落实监督工作。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以设置陪护照料: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术后患者;
(三)意识障碍患者;
(四)精神病患者;
(五)自杀倾向患者;
(六)未成年人。 公安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有需要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应联系120急救指挥中心或直接护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市、区县救助站)在站内开展照料服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应将其及时送往定点医院救治。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要及时联系120急救指挥中心或当地派出所将流浪乞讨病人(疑似精神病人)送往定点医院救治。 定点医院在接诊流浪乞讨病人后,应当记录流浪乞讨病人来源,完善交接手续。定点医院于接诊流浪乞讨病人24小时内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市、区县救助站),由救助管理机构(市、区县救助站)派人(公安部门协助)甄别身份,出具证明。 接诊流浪乞讨病人后,经诊治医师判断病情相对稳定、可口服药物治疗无需收住院治疗或经诊疗无需继续住院治疗的,诊治医师需出具诊断意见或出院小结,由定点医院联系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市、区县救助站)接出医院并提供相应救助。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合并其他疾病急需治疗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综合救治定点医院协助诊治。流浪乞讨病人在院期间治疗无效死亡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市、区县救助站)负责协调处理后续事项,公安部门协助。 各定点医院应做好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的医疗费用记录,实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每年两次的结算制度。结算费用包括医疗、陪护及餐饮等费用,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陪护及餐饮按照定额结算。每年度5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11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11月底前完成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 定点医院申请流浪乞讨病人医疗费用结算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流浪乞讨病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身份确认证明表。
(二)医疗费用申请表和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三)门诊流浪乞讨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流浪乞讨病人提供长短医嘱以及出院记录或阶段小结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经定点医院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名。 医疗费用按照各级财政拨付原则申报,各级定点医院将申请资料报送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后,由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流浪乞讨病人发生医疗费用、陪护费及餐饮费,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下达定点医院救治费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定点医院救治工作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安全的救治。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负责审核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和拨付各定点医院医疗救治费用。 财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费用的保障,将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列入每年度市级部门预算。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汕头市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申请表
2.汕头市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申请支付情况个案统计表
3.汕头市流浪乞讨病人职能部门转送医疗机构移交表
4.汕头市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机构转送接收机构移交表
5.汕头市流浪乞讨病人身份确认表
6.汕头市流浪乞讨病人医疗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汕头市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申请表
医疗机构(盖章): 编号:
患者姓名 | 性别 | ||
民族 | 年龄 | ||
有效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常住地址 | |||
联系电话 | 单位名称 | ||
家属电话 | 门急诊时间 | ||
入院时间 | 出院时间 | ||
救治总费用 | 欠费金额 | ||
已支付费用 | |||
注: 以上病人信息请医疗机构尽力调查并填写, 如确实无法获取,请注明。 | |||
本人阅读并知晓汕头市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工作实施意见, 并郑重承诺:本人情况属于基金救助的对象及范围。如有弄虚作假, 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病人/家属签名: |
附件2:
汕头市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申请支付情况个案统计表
(统计周期: )
单位: 救治总人次: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患者姓名 | 年龄 | 性别 | 诊断/病种 | 救治日期 | 救治医疗机构 | 患者总费用 | 申请金额 | 实际支 付金额 | 退回资金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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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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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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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患者总费用、申请金额、实际支付金额、退回资金的单位:元,请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附件3:
汕头市流浪乞讨病人职能部门转送医疗机构移交表
姓名 |
| 性别 |
| 照片 |
民族 |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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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家庭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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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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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时间 |
| 发现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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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信息 查询结果 | £ 查无此人 £ 已查到 | 人脸比对 结果 | £ 有 £ 无 | |
是否与亲属 联系 |
| 亲属或朋友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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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送单位 | 护送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现场(护送)情况 |
民警/工作人员: 电话: 警号/工号: 护送单位盖章: | |||
接收医院 |
| 收治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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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情况 |
接诊医生: 入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单位盖章: | |||
救助管理站 甄别意见 |
单位盖章: |
注:本表一式三份,由护送单位填写,医疗机构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甄别出具意见,护送单位、收治医院、救助管理机构各一份存档。
附件4:
汕头市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机构转送接收机构移交表
姓名 |
| 性别 |
| 照片 |
民族 |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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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家庭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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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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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送院单位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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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治机构 |
| 医院收治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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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情况 处理意见 |
经治医生: 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时 医院盖章: | |||
接收单位意见 |
现收到 医院转送的病人 及其随身财物 。
接收人签名: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接收单位盖章: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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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医疗机构和接收机构填写,一式二份,各一份存档。
附件5:
汕头市流浪乞讨病人身份确认表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救治医疗机构 | 救治日期 | 诊断/病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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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盖章):
救助管理机构(市、区县救助站)(盖章): 市公安局(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附件6:
汕头市流浪乞讨病人医疗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
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年度市级财政合计拨付资金总额(万元)
| 年度救助人次(人次) | 年度合计已支付资金 (万元) | 年度 节余资金(未支付资金,单位:万元) | 年度资金使用率 (已支付资金/资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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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该表每年分2轮上报,请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局。
2、金额单位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