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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汕头市继续试行并完善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汕头市继续试行并完善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问题的复函
(粤价〔2009〕245号  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要求我市继续实行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和完善路桥通行费年票制的请示》(汕府〔2009〕142号)悉。根据省府办公厅建设〔2009〕0576号批复,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汕头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年票、次票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函〔2007〕707号规定执行,试行期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二、同意汕头市境内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单向收取非汕头籍车辆的通行费次票,收费车型按车辆轴(轮)数及车头高度等物理参数分类,一至五类车收费标准分别为10元、10元、20元、25元、35元,具体见附件。
  三、汕头市境内各高速公路收费站收取次票通行费政策实施前,要充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汕头市境内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代收非汕头籍车辆通行费次票标准表

车辆

分类

车型分类标准

主 要 车 型 车 种

收费标准

(元)

轴数

轮数

车头高度(米)

轴距(米)

2

4

<1.3

<3.2

小轿车、吉普车、的士头人货车

10

2

4

≥1.3

≥3.2

面包车、小型人货车、轻型货车、小型客车

10

2

6

≥1.3

≥3.2

中型客车、大型客车、中型货车

20

3

6-10

≥1.3

≥3.2

大型货车、大型拖(挂)车、20英尺集装箱车

25

>3

>10

≥1.3

≥3.2

重型货车、重型拖(挂)车、40英尺集装箱车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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