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港务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海事局关于印发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港务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海事局关于印发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港规字〔2019〕2号)
各港航企业:
为加强对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特制定《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港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海事局
2019年7月4日
为加强对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作战方案(2018-2020)》《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纳入“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扶持资金”统一管理及核算,专项用于支持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港口清洁能源设备更新改造、电能或液化天然气(LNG)船舶建造或购置、船舶转用低硫燃油等相关项目的财政性资金。
补贴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监督核查、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补贴资金由广州市港务局牵头负责,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广州海事局按照职责分工协同管理。
市港务局职责:
(一)完善广州港航绿色公约,动员相关企业机构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二)负责受理补贴申请,并组织对受理的补贴申请进行评审;
(三)负责对申请补贴资料进行审核、公示,并报市政府审定;
(四)负责按照本年的补贴资金总额申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以及专项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五)负责根据批复的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六)负责组织绩效目标管理、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各项管理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七)对码头岸电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职责:
(一)对市港务局申报的补贴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后纳入市港务局年度预算报人大审批,将经人大审批后的预算下达给市港务局;
(二)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职责:
(一)协助推广船舶使用岸电、低硫燃油和其他清洁能源应用等工作;
(二)协助对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情况开展核查;
(三)配合对船舶使用岸电和转用低硫燃油情况开展监督抽查;
(四)负责协助做好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贴的申报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事项。
广州海事局职责:
(一)配合发动航运企业加入广州港航绿色公约并签署岸电、低硫燃油使用承诺书;
(二)开展船舶使用燃油硫含量抽检;
(三)对船舶转用低硫燃油开展监督抽查;
(四)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事项。
补贴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如实提供相关补贴申报材料;
(二)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验收;
(三)对补贴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补贴资金支持的项目共五类,包括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含电动船配套充电桩)、岸电设施使用补贴、清洁能源设备补贴、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
在广州港港区范围内建设、提供、使用清洁能源的港航企业,均可以按照以下条件及要求申请相应项目的补贴资金:
(一)2016年7月20日以后建设岸电设施或电动船配套充电桩,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港航企业,可以申请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含电动船配套充电桩):
1.港航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2.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项目或电动船配套充电桩项目通过验收;
3.岸电设施建设项目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新建码头建设项目配套的岸电设施不在此项补贴范围内。
(二)2019年1月1日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港口企业,可以申请岸电设施使用补贴:
1.港口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2.为靠泊船舶提供岸电服务。
为修造船舶、游艇提供岸电服务的情况不在此项补贴范围内。
(三)2019年1月1日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港口企业,可以申请清洁能源设备补贴:
1.港口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2.港区内替代更新的拖车、叉车、正面吊采用液化天然气(LNG)、电能以及其他清洁能源。
(四)2019年1月1日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航运企业,可以申请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
1.航运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2.船舶经合法登记;
3.船舶为列入广州港出海航道进出船舶总计划的海船,并如实申报船舶净吨、靠离泊时间等所有资料;
4.船舶已签署承诺书,承诺并切实做到每次靠泊广州港时,进入沿海控制区全程均使用含硫量≤0.1%m/m的低硫燃油。
(五)2019年1月1日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航运企业,可以申请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
1.航运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2.企业及船舶注册地均为广州;
3.使用液化天然气(LNG)或电能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新建或改造船舶;
4.船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资金不予支持:
(一)享受过市级同类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
(二)尚未建成验收的项目;
(三)与港口清洁能源项目建设、船舶使用岸电或转用低硫燃油等无关的项目或活动。
补贴标准:
(一)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含电动船配套充电桩):
对已通过验收的岸电设施或电动船配套充电桩,按项目建设费用(不含征地费)50%的标准资助。项目建设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购置费;
2.建设及安装工程费;
3.设计费。
(二)岸电设施使用补贴:
1.船舶靠港期间使用岸电设施,均按照0.1元/度的优惠电价结算电费,结算电费与港口企业岸电电费成本差价由政府补足;
2.船舶靠泊广州港码头首次成功使用高压岸电设施的,补贴港口企业测试费3万元/艘;
3.2019年额外给予积极为靠泊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港口企业0.2元/度的奖励补贴,2020年起仅对船舶靠泊艘次有效使用岸电比率或有效使用岸电艘次逐年递增的港口企业发放。
(三)清洁能源设备补贴:
1.对于港区内替代更新的拖车、叉车、正面吊采用液化天然气(LNG)、电能以及其他清洁能源的,按照其购置或改造费用的30%予以补贴;
2.每台设备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15万。
(四)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
1.对于靠泊广州港、列入广州港出海航道进出船舶总计划、进入沿海控制区期间全程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的海船,根据船舶进入广州港后最终停泊作业的区域,按照船舶净吨予以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表1 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标准一览表
序号 | 平均净吨(NT) | 补贴金额(元) | ||
一区 | 二区 |
| ||
1 | ≤2999 | 500 | 600 |
|
2 | 3000-4999 | 600 | 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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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000-9999 | 850 |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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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000-14999 | 1250 | 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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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5000-29999 | 1800 | 2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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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0000-49999 | 2500 | 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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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50000-79999 | 3600 | 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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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80000-120000 | 4650 | 5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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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20000 | 5700 | - |
注:一区为虎门大桥以南的港区码头,二区为虎门大桥以北的港区码头
2.停泊期间有条件使用岸电而未使用的船舶,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按照标准减半;
3.停泊广州港期间使用岸电设施的船舶可以同时享受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和岸电优惠电价政策。
(五)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
1.以液化天然气(LNG)或电能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新增或改造的广州籍船舶,按照船舶动力系统成本(包括电池及电力推进系统)的30%予以补贴,其中珠江游船舶给予40%的补贴;
2.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1500万元。
与电动船相匹配建设的船舶充电桩等设施,按照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要求申请补贴。
(六)申请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的项目,已获得的国家、省、市等各级补贴之和不得超过其建设或购置成本,否则本补贴将相应减少。
申报流程如下:
(一)企业根据市港务局补贴申报通知,按照申请补贴类别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港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实,出具资助评审意见;
(三)市港务局确定拟给予补贴的项目及补贴金额,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
(四)对于公示后有异议的项目,由市港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重新进行公示;对于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市港务局报市政府审定;
(五)经市政府审定后,补贴资金根据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纳入下一年部门预算,待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由市港务局拨付给申请单位。
所需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请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的港航企业,在竣工验收后提交以下资料:
1.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岸电项目的表格为附件1,电动船配套充电桩项目的表格为附件2);
2.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3);
3.申请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包括机构、制度和人员,须加盖单位公章);
4.项目立项、设计、设备购置、建设、安装、验收等相关材料(含费用明细、票据等复印件)及申请项目的照片等;
5.项目建设满足技术要求的材料。项目满足《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05-2018)》或《内河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广东省内河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要求》的说明材料,以及根据项目建设复杂程度需由申请单位组织的第三方审核资料等;
6.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申请岸电设施使用补贴的港口企业,按季度提交以下资料:
1.岸电设施使用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
2.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3);
3.初次申请时提交:申请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包括机构、制度和人员,须加盖单位公章);
4.港口企业与供电方之间的岸电设施用电协议、电费发票或其他能说明岸电供电电价、结算电量的材料,经船方确认的电费支付相关单据,岸电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电子版申请材料。
(三)申请清洁能源设备补贴的港口企业,在设备验收后提交以下资料:
1.清洁能源设备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5);
2.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3);
3.初次申请时提交:申请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包括机构、制度和人员,须加盖单位公章);
4.拖车、叉车、正面吊采购立项、购置、验收等相关材料(含合同、费用明细、票据等)、新购置设备的照片以及被更替的设备相关资料等;
5.电子版申请材料。
(四)申请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的航运企业,按季度提交以下资料:
1.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申请表(附件6);
2.承诺每次靠泊广州港时、进入沿海控制区全程均使用含硫量≤0.1%m/m的低硫燃油的承诺书(附件7);
3.船长承诺及声明书(附件8);
4.初次申请时提交: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吨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受电设备资料;
5.购油凭证、油类记录簿、轮机日志;
6.电子版申请材料。
(五)申请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的广州籍航运企业,应当在领取船舶营运证照后提交以下资料:
1.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9);
2.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3);
3.申请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包括机构、制度和人员,须加盖单位公章),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项目立项、设计、购置、建设、安装、验收等相关材料(含费用明细、票据等复印件)及申请船舶的照片等;
5.对船舶动力系统成本(包括电池及电力推进系统)的第三方审核报告;
6.电子版申请材料。
市港务局应当在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及使用、清洁能源设备购置及使用过程中,对项目进度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承诺使用低硫燃油的船舶名单通报广州海事局。
广州海事局应当根据国家排放控制区相关要求对船舶使用岸电情况、转用低硫燃油情况履行监管责任;将船舶使用燃油抽检情况报送市港务局作为补贴发放参考依据;对申请补贴的航运企业船舶遵守承诺、进入沿海控制区全程使用含硫量≤0.1%m/m低硫燃油情况开展抽查,并将发现的违规违约船舶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市港务局。
市港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申请补贴的港口岸电设施和清洁能源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抽查。
市港务局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及补贴金额等。
(二)加入广州港航绿色公约的港航企业名单、承诺每次靠泊广州港进入沿海控制区全程均使用含硫量≤0.1%m/m的低硫燃油的企业名单。
(三)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市港务局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管理,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补贴申请企业应当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对于存在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当及时追缴相应财政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报该补贴资金,并在相关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开展核查工作,遵循核查程序,避免违章操作。核查结果将作为相关企业再次申请补贴资金的依据。
市港务局应当按照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补贴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补贴资金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相应部门年度预算予以安排。
本办法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
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岸电项目)
一、基本信息 | ||||||
申请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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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所在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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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V)/频率(H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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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间 | 立项时间 | 年 月 日 | 交工验收时间 | 年 月 日 | ||
投资额(万元) |
| 设计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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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购置费(万元) |
| 建设及安装工程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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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 |
| 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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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划拨银行帐号 |
| 银行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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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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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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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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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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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承诺 | ||||||
本单位及本人郑重承诺: 一、本单位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愿意承担相应处罚和相关法律责任。 二、项目获得奖励后,严格按照有关财经规定使用奖励资金,发挥奖励使用资金效益。 三、项目建设合作各方同意委托 申请单位名称 作为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单位。 四、项目建设合作各方已经达成奖励资金分配协议,无纠纷。
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一合作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一合作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合作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合作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三、项目基本情况 | ||||||
(一)项目实施内容 (二)执行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三)建设或改造情况 1.建设或改造过程 2.投资关系,投资、建设、施工方相关信息。 (四)项目运行和应用情况 | ||||||
四、项目设备购置费投资额 | ||||||
详细填写项目总投资、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设及安装工程费的构成及决算结论。 | ||||||
五、项目已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 | ||||||
(一)申请单位曾获得中央或地方资金奖励支持的情况
(二)已获得奖励与本次申报项目的关系
(三)说明本次申报项目是否存在已经获得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补贴的情况。若有,说明奖励资金来源、用途和使用情况。
| ||||||
六、补贴申请审批 | ||||||
评审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港务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电动船配套充电桩项目)
一、基本信息 | ||||||
申请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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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所在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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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V)/频率(Hz) |
| 电容(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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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间 | 立项时间 | 年 月 日 | 交工验收时间 | 年 月 日 | ||
投资额(万元) |
| 设计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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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购置费(万元) |
| 建设及安装工程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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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 |
| 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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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划拨银行帐号 |
| 银行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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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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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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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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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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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承诺 | ||||||
本单位及本人郑重承诺: 一、本单位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愿意承担相应处罚和相关法律责任。 二、项目获得奖励后,严格按照有关财经规定使用奖励资金,发挥奖励使用资金效益。 三、项目建设合作各方同意委托 申请单位名称 作为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单位。 四、项目建设合作各方已经达成奖励资金分配协议,无纠纷。
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一合作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一合作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合作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合作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三、项目基本情况 | ||||||
(一)项目实施内容 (二)执行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三)建设或改造情况 1.建设或改造过程 2.投资关系,投资、建设、施工方相关信息。 (四)项目运行和应用情况 | ||||||
四、项目设备购置费投资额 | ||||||
详细填写项目总投资、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设及安装工程费的构成及决算结论。 | ||||||
五、项目已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 | ||||||
(一)申请单位曾获得中央或地方资金奖励支持的情况
(二)已获得奖励与本次申报项目的关系
(三)说明本次申报项目是否存在已经获得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补贴的情况。若有,说明奖励资金来源、用途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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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补贴申请审批 | ||||||
评审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港务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本单位此次申报广州港口排放控制补贴资金(所申请的补贴名称)补贴的“项目名称”所有权均为我公司持有,法律权属明确,不存在项目权属纠纷,本项目未享受过市级同类财政资金补贴,并且本单位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处罚及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明!
XX年XX月XX日
附件4
广州港口排放控制补贴资金岸电设施使用补贴资金申请表
一、基本信息 | |||||||||||
申请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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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电设施 |
| 经纬度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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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划拨银行帐号 |
| 银行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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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 申请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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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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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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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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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岸电使用情况季度汇总 | |||||||||||
序号 | 靠泊泊位 | 船舶名称 | 靠泊时间 | 离泊时间 | 用电量 | 港口与船舶结算电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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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量合计 |
| 结算电费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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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压岸电测试费申请 | |||||||||||
高压岸电首次 接船成功情况 | (填写使用高压岸电设施首次接船成功信息和数据,附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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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贴申请审批 | |||||||||||
评审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港务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5
广州港口排放控制补贴资金清洁能源设备补贴资金申请表
一、基本信息 | ||||||||
申请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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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 申请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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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划拨银行帐号 |
| 银行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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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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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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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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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年清洁能源设施设备更替汇总情况 | ||||||||
序号 | 验收日期 | 设施设备类型 | 能源类型 | 单价 | 数量 | 总价 | 被更替设备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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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数量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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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贴申请审批 | ||||||||
评审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港务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填写说明:1.设施设备类型:填写“拖车/叉车/正面吊”,如一次购买多种,1行填写1种,分开多行填写;
2.能源类型:填写“电能/液化天然气LNG”
附件6
广州港口排放控制补贴资金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申请表
一、基本信息 | ||||||||
申请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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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
| 是否初次申请 | □是 □否 | |||||
单位负责人 |
| 申请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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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划拨银行帐号 |
| 银行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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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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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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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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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转用使用情况季度汇总 | ||||||||
序号 | 船舶名称 | 船检登记号/IMO | 船舶净吨 | 靠泊日期 | 停靠码头泊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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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贴申请审批 | ||||||||
评审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港务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7
我公司已签署《广州港航绿色公约》,为改善广州市及周边地区的空气质量,推动广州绿色港口建设,本公司承诺:
一、遵守《广州港航绿色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公约职责;
二、遵守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
三、靠泊广州港船舶每次进入沿海控制区全程均使用含硫量≤0.1%m/m的燃油;
四、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有关船舶进入沿海控制区无法使用含硫量≤0.1%m/m的燃油,在船舶到港前书面通知广州市港务局;
五、本公司自愿接受广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广州海事局对承诺转用低硫油船舶转油情况的检查(具体承诺船舶详见“承诺转用低硫油船舶一览表”)。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承诺转用低硫油船舶一览表
承诺单位(盖章):
序号 | 承诺船舶名 | 船检登记号/IMO | 靠泊码头 |
附件8
鉴于广州市政府同意考虑本船因使用低硫油给与“补贴资金”,我以船长身份作出以下承诺及声明:
1.我确认本船舶在进入中国沿海排放控制区前已完成将船舶燃油转换为含硫量不超过0.1%m/m的低硫燃油的程序,并在排放控制区期间仅使用此低硫燃油作为船舶燃油,直至离开排放控制区。
2.我明白政府人员及/或其代表可登船核查任何有关转用低硫燃油的文件,有权抽取燃料样本,以核证船舶在排放控制区行驶期间使用低硫燃油。查核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低硫燃油交付单、油类记录簿、机舱日志,并同意保留前述文件3年以供核查。
3.我同意在政府人员或其代表提出要求时,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文件的核证副本及/或进一步资料作查核之用。
4.我明白我提供的材料、数据须真实有效,凡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以申请并获得广州港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资金者,广州市政府有权追回。涉嫌犯罪者,广州市政府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5.我已仔细阅读上述承诺及声明的内容,完全明白相应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船长签名及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广州港口排放控制补贴资金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资金申请表
一、基本信息 | ||||||||
申请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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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 |
| 船舶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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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名称 |
| 船检登记号 |
| 是否珠江游船 | □是□否 | |||
项目起止时间 | 立项时间 | 年 月 日 | 交工验收时间 | 年 月 日 | ||||
投资额(万元) |
| 电池及电力推进系统成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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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 |
| 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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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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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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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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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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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承诺 | ||||||||
本单位及本人郑重承诺: 一、本单位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愿意承担相应处罚和相关法律责任。 二、项目获得奖励后,严格按照有关财经规定使用奖励资金,发挥奖励使用资金效益。 三、项目建设合作各方同意委托 申请单位名称 作为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单位。 四、项目建设合作各方已经达成奖励资金分配协议,无纠纷。
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一合作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一合作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合作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合作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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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基本情况 | ||||||||
(一)项目实施内容
(二)执行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三)建设、改造或购置情况 1.建设、改造或购置过程 2.投资关系,投资、建设、施工方相关信息。 (四)项目运行和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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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设备购置费投资额及替代燃料量 | ||||||||
详细填写项目总投资、电池及电力推进系统成本的构成及决算结论。 | ||||||||
五、项目已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 | ||||||||
(一)申请单位曾获得中央或地方资金奖励支持的情况
(二)已获得奖励与本次申报项目的关系
(三)说明本次申报项目是否存在已经获得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补贴的情况。若有,说明奖励资金来源、用途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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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补贴申请审批 | ||||||||
评审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港务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