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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从府规〔201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日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落实十九大乡村振兴战略关于“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和“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区现代农业发展,现就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一)扎实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落实“省统筹、市督促、县负总责”的责任机制,我区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2014年在温泉镇开展试点,2015年全区全面推开,2018年全面完成全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标任务,通过各级检查验收。2019年区、镇、村三级集中力量处理前期未化解的矛盾纠纷,对应颁证而未颁证的村社做好收尾工作,对前期未能解决的问题逐一攻破,确保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二)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确保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拓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成果应用,依托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信息系统,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各镇(街))

  (三)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区级按规定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用仲裁员要达到20人以上,设立日常办事机构,仲裁办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参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制定本区的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工作规范,配备必要的办公办案设备;镇(街)应正式批文设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制定章程、明确职责、按规定配备3名以上调解工作人员,做好本镇(街)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村组设立调解小组,并有专人负责村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核评价工作,加大仲裁培训力度,提高仲裁员队伍素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改善调解仲裁工作条件和手段;强化责任意识,实现目标管理,不断提升镇(街)、村调解、区仲裁能力,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妇联,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园林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各镇(街))


  二、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四)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支持农户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保底分红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鼓励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种养能手等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农机、植保等社会化服务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统配统施等“土地托管”服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等组织模式,通过订单形成利益共同体,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五)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依托现有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交易平台,拓展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功能,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交易平台进行对接。2019年全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后,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应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中,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化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化。(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六)构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构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依托或融合现有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进行设立。区级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办公室、镇(街)级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中心、村级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开展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发布、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服务,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全省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镇(街)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中心要按照“有服务窗口、有服务设施、有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有开展政策咨询服务、有村级信息员、有备案合同”的“六个有”基本要求,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村级要配备土地流转信息员,确保初始流转信息收集及时、完整。(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七)严格规范土地流转经营行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进行。土地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各镇(街)应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和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区规划资源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三、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八)加快培育壮大家庭农场。围绕当地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结合不同产业发展情况,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入股、转让等形式参与发展家庭农场,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引导农业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通过土地流转,返乡创办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九)规范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积极开展示范社评定,实行示范社动态监测,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引导、鼓励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联合与合作,发展合作社联合社(会),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建设,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十)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为扩大规模、提高质量、清洁生产、改造技术而配套的生产、加工、环保等新增设施设备(不包括购买二手设施设备)。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农户入股龙头企业,支持农民合作社兴办龙头企业,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深度融合。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与龙头企业进行合作经营。(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十一)大力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立足我区特色优势农业产品和产业,深入实施“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富民兴村行动计划。大力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建设“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专业镇村,推动土地使用、农业生产和助农服务适度集中,打造特色优势产业区。(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十二)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类组织为农户提供以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托管和全程托管等模式。不断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现代农业产业园、专业镇村与普通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农户+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工厂或公司”或“公司+农户”等模式,服务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共享产业链增值收益。(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四、加大扶持力度

  (十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完善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区级财政要安排资金用于建设区级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办公室、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镇(街)级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中心、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建设由镇(街)自行解决。(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2.落实土地流转、仲裁调解工作经费。区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区级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经费及区级仲裁工作经费。镇(街)工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3.加大对流转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的补助。自2019年起,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土地流转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承包农户(转出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且流转期限3年以上的予以补助:

  ①承包农户(转出方):连片流转面积达100亩(含100亩)以上的,对流出土地的承包农户一次性给予400元/亩的补助。

  ②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龙头企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入方):对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面积2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一次性给予200元/亩的补助;对连片租赁农村承包土地面积达500亩(含500亩)以上的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200元/亩的补助;对连片租赁农村承包土地面积达100亩(含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一次性给予200元/亩的补助;对于连片租赁农村承包土地面积达100亩(含100亩)以上并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给予200元/亩的补助(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照执行)。

  ③第三方流转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且帮助农户通过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成功流转土地的第三方流转服务机构,按当年享受补助资金的土地流转面积5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从2019年开始受理申报,具体的申报、核实、拨付以及相关资格条件等另行制定方案。(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4.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对新增受让连片耕地5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的农业生产规模经营主体以及粮食播种面积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对于认定的家庭农场本级财政给予重点扶持。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优先安排。对经营连片50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和集体经济组织,优先承担财政、农业、水利、国土等部门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等各级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加大对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十四)完善各项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建设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农户自愿流转其全部家庭承包地的可优先安排劳动技能培训或向城镇转移,从事二、三产业的按规定可优先享受信贷扶持、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区人社局,各镇(街),中国人民银行从化支行)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把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中国人民银行从化支行)


  五、做好组织保障

  (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土地问题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全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按照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认真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研究制定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保障措施,财政、人社、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区、镇(街)两级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农村经管工作职能,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和改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专业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各镇(街))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