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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务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务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珠水函〔2019〕279号)



各区(功能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规范我局随机抽查工作,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公正性,营造公平的生产经营市场环境,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68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珠海市水务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政策法规科反映。

珠海市水务局

2019年7月30日

  珠海市水务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规范我局随机抽查工作,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公正性,营造公平的生产经营市场环境,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6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我局或我局部署市、区(功能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事项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以及依法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依法监管,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规范化,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原则上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坚持公正高效,切实做到公正文明检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坚持公开透明,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保障水务行业生产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局承担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执法检查等职责的业务科室(以下简称“检查部门”)为实施随机抽查的责任主体,承担监督检查职责,负责本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以及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的印发、下达,负责做好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信息的公开公布。并将相关情况送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五条 检查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送局政策法规科审查汇总形成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作出调整:
  (一)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二)检查职责调整由市政府其他部门或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部门实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新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需要调整检查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素的情形。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调整,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业务科室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政策法规科和办公室作出调整。

  第六条 检查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执法人员工作岗位情况,制定本行业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送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汇总。登记信息包含检查人员基本情况(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等)、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单位等。根据执法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可根据科室业务类型建立子库,子库由承担监督检查的业务科室和执法科构成。

  第七条 检查部门要制定检查对象名录库,送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汇总,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全部检查对象。登记信息包含检查对象名称(姓名)、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住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等。
  被许可对象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许可实施完毕的,应当从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删除。
  检查对象名录库由检查部门负责更新,并抄送局政策法规科。
  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登记信息仅用于检查目的,除按规定以检查结果方式向社会公示的外,不得对外泄露。

  第八条 检查部门应合理确定抽查事项的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避免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存在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高的区域和行业,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低的区域和行业,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原则上,每年要对管辖范围内三分之一检查对象进行抽查,确保每个检查对象3年内至少被随机抽查一次。

  第九条 抽查操作流程。检查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均需在拟开展检查3个工作日前通过抽签、摇号或机选等方式,从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已检查对象可以不再纳入抽取范围,从相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区级水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参加随机抽查工作。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因故不能参加的,继续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在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平台建成前,我局暂选用抽签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监督。

  第十条 检查工作规范。
  检查部门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报局政策法规科汇总印发,抽查工作计划要明确工作任务,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检查部门在拟开展检查3个工作日前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方案,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应包含检查时间、检查事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内容以及需各区(经济功能区)配合事项等,并在拟开展检查2个工作日前印发、下达。
  执法检查人员每次应不少于2人,其中业务科室不得少于1人,剩余人员从局执法科或区级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在开展检查工作时,按照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检查表的检查要求开展工作,检查表涵盖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以及处理意见等,实行一张表格管检查,提高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检查应依法进行,可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检查表及相关资料要经检查人员和被抽查对象签名或盖章确认,必要时进行现场录音、录像,检查中形成或获取的相关工作方案、会议纪要、检查表、视频音频资料等检查过程资料应当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归档保存。
  在开展重大监督检查活动时,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名单的抽取和检查过程,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或社会第三方等进行现场监督。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或社会第三方以专业技术人员或机构身份参与检查,应就其专业性意见签名或盖章,但不作为检查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由多个行政执法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提高执法效能。

  第十二条 规范结果处理。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失信记录及时纳入珠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第十三条 强化结果公开。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珠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及我局门户网站,检查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达到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的效果。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要依法合理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

  第十四条 注重结果分析。探索建立综合分析和研判制度,重视抽查结果的收集汇总和统计整理,通过数据监测、挖掘和对比分析,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第十五条 做好与信用监管衔接。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加大市信用信息网和我局门户网站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做好与常规监管方式衔接。将随机抽查与专项检查、风险监测、属地化监管等常规监管方式进行有机融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开展双随机抽查条件暂不具备的,可暂对检查对象或检查人员先进行单随机抽取,尽快完善条件后予以推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采取普查等检查方式的,可探索实行检查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的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做好与联合检查衔接。建立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市区上下联动的联合检查机制,注重发挥区级属地监管的积极作用。对涉及同一部门的多项随机抽查事项,原则上应实行联合抽查;对涉及多级、多部门的,积极探索实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抽查、逐步实现一次性完成检查,提高执法效能,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第十八条 加快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应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及检查结果公开等内容,并具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机选功能。

  第十九条 执行随机检查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区(功能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相关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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