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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茂名市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茂名市公安局 2015年4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破案,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依据广东省公安厅、财政厅2010年1月2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22号),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的人员实行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毒品案件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并依法由公安机关负责侦办的各类毒品案件。


  第三条 知情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及制毒工场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一)茂名市公安局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紧急情况也可通过110举报;
  (二)邮政信函、来信来访;
  (三)直接到茂名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举报或向办案民警提供线索。
  第四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及制毒工场线索,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及制毒工场线索时,值班民警应主动将自己的警号告诉举报人,以方便举报人对查证情况、领款事宜的咨询。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线索必须认真受理、及时查证,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结果。


  第七条 凡向茂名市公安机关举报本市范围内重大毒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侦破毒品案件,查获制毒工场,缴获毒品达到奖励标准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或外籍人士,均可获得奖励。
  (一)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制造毒品工场、窝点,缴获毒品的,奖励群众5至30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下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2、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
  3、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
  4、缴获毒品100千克以上的,奖励30万元人民币。
  (二)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缴获毒品的,奖励群众0.5至30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缴获毒品0.5千克以上1千克以下的,奖励0.5万元人民币。
  2、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3、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4、缴获毒品2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
  5、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
  6、缴获毒品100千克以上的,奖励30万元人民币。
  以上毒品指海洛因、冰毒、可卡因的成品。缴获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有关毒品折算标准计算。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举报时,对举报人及其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由6位数以内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保证密码的安全。公安机关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暴露举报人的真实情况,以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九条 多人在同一时间提供和举报同一案件或制毒工场线索的,按1宗案件的奖励金额酌情分摊。同一案件、同一举报人已在县(市)级公安部门举报,又在市级公安部门举报的,只能在市一级公安部门领取奖金,不能重复领取。
  第十条 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达到上述奖励标准的,市公安局要在1个月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奖励金由市公安局先行垫付,年终汇总报市财政局核拨归垫。
  第十一条 自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可在30日内领取,领取方式可采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或要求汇款等。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全市打击涉毒违法犯罪举报电话:0668-110、2912672
  传真:0668-2912665  邮箱:mmjb@126.com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