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增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增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增府〔2014〕7号)
为切实推进污染减排,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和《广州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2014-2016年)》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增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辖区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0.2%、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油,硫含量大于20mg/m3、灰份含量大于10mg/m3的人工煤气。
二、本通告所指清洁能源包括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清洁燃料。
三、禁燃区的范围为增城市中心城区的建成区(荔城街、增江街和石滩镇的建成区)和新塘镇城区(新塘镇行政区域内广深铁路以南范围(不含现有集中供热区))。
四、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本通告实施前,禁燃区内已建成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自2016年7月1日起,禁燃区内全面禁止使用和销售高污染燃料。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市环保、质监和城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违反本通告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工商部门牵头予以查处。
六、发展改革、科经信、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图及其说明
增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4日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