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修订《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原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 发文字号:粤海渔函〔2015〕704号
- 公布日期:2015.09.18
- 施行日期:2015.09.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修订《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的通知
(粤海渔函〔2015〕704号)
各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农业局:
为规范我省渔业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我局对《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增
(一)《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的自由裁量权标准。
(二)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自由裁量权标准。
二、修改
(一)对涉及重大渔业违法行为的序号1、2、5、6、10、11进行细化修订,形成《广东省重大渔业违法案件自由裁量权标准》。
(二)序号9,较重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制造、销售禁用渔具5副以上的”。
(三)序号16,一般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渔具数量超过有关规定10%以上不足50%的”。
(四)序号20,较重程度的违法情形之一改为“渔获物100千克以上不足500千克的”。
(五)序号23,较重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未经渔港建设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擅自改变渔港的性质和功能的”。
(六)序号34、35,“较重-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主动消除污染的”处罚幅度改为“责令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在“严重-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中增加“主动消除污染的-责令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处3000元至6000元罚款”:“不主动消除污染的-责令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序号40,“一般-未持有1本以上证书,拒不改正的”改为“较重-未持有2本以上证书,拒不改正的”。
(八)序号44,一般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30总吨以上不足200总吨”,较重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200总吨以上”。
(九)序号48,较重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缺救生设备超过3人份额,或者缺消防设备超过3份,未配备救生筏或救生浮的”。
(十)序号52,较重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30总吨以上不足200总吨,拒不改正的”,严重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200总吨以上,拒不改正的”。
(十一)序号55,较重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3本以上的”。
(十二)序号64,条款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一般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30总吨以上不足200总吨”,较重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200总吨以上”。
(十三)序号65、66、67、68、71,一般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30总吨以上不足200总吨”,较重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200总吨以上”。
(十四)序号74,一般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制造、销售、维修电、炸、毒鱼工具的5副以上的”。
(十五)序号75,一般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500总吨以下机动船舶”,较重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超过500总吨机动船舶”。
(十六)序号80,较重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缺职务船员3名以上的,或者3名以上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
(十七)序号82、83、86、87、90、95,较重程度的违法情形之一改为“渔获物100千克以上不足500千克的”。
(十八)序号84、88,较重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从事补给3次以上”。
(十九)序号85、89,一般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转载渔获物100千克以上不足500千克的”。
(二十)序号91,一般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超过核定捕捞配额10%以上不足50%的”。
(二十一)序号105,较轻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货值不足一千元”,一般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货值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二十二)序号106、107,较轻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货值不足一万元”。
(二十三)序号111,一般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二十四)序号119,一般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水域、滩涂面积1亩以上不足10亩”。
(二十五)序号121,一般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水域、滩涂面积1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网箱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米的”。
(二十六)序号122、123,较轻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货值不足一万元的”,一般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货值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二十七)序号125、127,较轻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货值不足五千元的”,一般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货值五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二十八)序号132,较轻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水域、滩涂面积不足10亩或网箱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一般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水域、滩涂面积10亩以上不足50亩或网箱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平方米的”。较重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水域、滩涂面积50亩以上或网箱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十九)序号133、134,较轻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用药面积不足10亩(网箱面积不足100平方米)”。一般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用药面积10亩以上不足50亩(网箱面积100平方以上不足500平方米)”。较重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用药面积50亩以上(网箱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三十)序号145、146,《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已修订,条款改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十一)序号148,一般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伪造驯养繁殖许可证1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2张”。较重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伪造驯养繁殖许可证2张以上,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3张以上”。处罚幅度均增加“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二)序号149,一般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伪造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1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2张”。较重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伪造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2张以上,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3张以上”。处罚幅度均增加“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三)序号150,《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已修订,条款改为“第二十二条”。一般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尾且其价值不足1万元”。较重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2尾以上或其价值1万元以上”。
(三十四)《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已修订,序号151、152,条款改为“第二十三条”;序号第153,条款改为“第二十五条”;序号第156,条款改为“第二十八条”。
(三十五)序号161,较重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200总吨以上”。
(三十六)序号163,较轻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拆船数量不足5艘且拆船吨位不足30总吨”。一般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拆船数量5艘以上不足15艘或者拆船吨位30总吨以上不足200总吨”。较重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拆船数量15艘以上且拆船吨位200总吨以上,或者擅自在饮用水源地、海水淡化取水点、盐场、重要的渔业水域、海水浴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
(三十七)序号165,较重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200总吨以上”。
(三十八)序号167-170,条款中“备注: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第四条第五款’”改为“第四条第六款”。
(三十九)序号180,处罚幅度改为:一般,处二万元至五万元罚款;较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序号183,一般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使用未标明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台(站)功率不足50W,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十一)序号184,一般程度的违法情形改为“造成危害后果的,无线电台(站)功率不足50W”。
(四十二)备注中“本标准中所称‘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以上’不包含本数,但包含裁量幅度的最低下限”改为“本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包含本数”:“从重情形”、“从轻情形”改为“从重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删除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已修订,无序号154、155条款内容,删除;序号145、146删除较轻情节。
此外,对相关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修订后的《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9月18日
2015年9月18日